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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11.10. 府訴三字第111608569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11年7月
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1537882號及111年8月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048
42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檢舉,賣家「○○」
於○○網站【網址: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11年7月4日】
刊登販售「○○」等食品(下合稱系爭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規定,並查得賣家「○○」之實際使用人係訴願人。衛生局乃
以111年7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1537882號函(下稱111年 7月7日
函)通知訴願人於111年7月22日前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11年7月25
日書面陳述意見略以:「……貴局多次下架相同產品已造成本人之損
失……○○客服說需請貴局來函才能恢復賣場,請承辦人員將下架商
品致函恢復……」,復經衛生局以111年8月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0
48424號函(下稱111年8月4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
於拍賣網站(帳號:○○)刊登販售之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經本局函請平台業者予以刪除網頁,今臺端要求恢復一案,詳如說
明段……說明:……二、案係民眾反映臺端於網路販賣產品,疑未依
規定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且無中文標示,安全性未明,涉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產品名稱及網址分別如下(賣家帳
號:○○;下載日期:111年 7月4日)……請提供完整交易流程文件
(含商品來源資訊及交易紀錄、進口報單、國內買家交易締結紀錄等
)以協助釐清上開疑義,俾利本局後續辦理……。」訴願人不服 111
年7月7日及111年8月4日函,於111年 8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衛生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111年 7月7日函,係衛生局於作成行政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
第102條及第104條等規定,通知訴願人因於網路刊登販售系爭食品,
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請其於111年7月22日前陳述意見
,核其內容僅係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又111年8
月 4日函內容,係就訴願人陳述意見事項,回復請其提供完整交易流
程等文件以協助釐清疑義,並告知相關法規;是衛生局回復之內容,
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是訴願人就上開衛生局 2函文,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
,均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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