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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11.10. 府訴三字第111608563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11年8月8日北市教中字
第111301287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教師法第 9條第1項、第4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
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
生。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前三
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
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
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
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
理。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
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2條第1項規定:「各校教
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
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
甄選。」第3條第1項規定:「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
教評會定之。」第 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
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
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前項名額如有備
取時,以依序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
要點第3條第1項規定:「本局辦理各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依高中、
高職、國中、國小分別成立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第 4條規定:「
各聯合甄選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類科
、名額、報名時間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
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
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等,並以上網及媒體發佈消息方式公告
;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第 5條規定:「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應備妥學校委
託書,內容應含甄選類科及名額,函報本局核辦。」第 7條規定:「
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每學年度辦理一次,如仍有缺額,由各
校自行辦理。」
臺北市 111學年度市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正式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下稱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第壹點規定:「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陸點規定:「複試試務
……十、公告複試錄取名單及備取名次 (一)複試錄取名單與備取
名次於111年5月19日(星期四)18:00後公告……。」第柒點規定:
「審查及應聘 一、正取人員需親自持相關學歷證件正本,於規定時
間至各校報到,並接受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應聘……逾時
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各校報到截止日後若有缺額(含未報到及逾期報
到之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三、公告遞補缺額暨名單:11
1年5月25日(星期三)12:00前公告……四、報到時間:(一)正取
人員於111年5月23日(星期一)11:00前報到。(二)備取人員於11
1年5月26日(星期四)11:00前報到。」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1年 4月間參加臺北市111學年度市立普通型
高級中等學校正式教師聯合甄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
依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第陸點規定,於111年5月19日公告複試錄取名單
及備取名次,訴願人經甄選後為○○高級中學(下稱○○高中)地理
科備取第1名。該公告並載明正取人員於 111年5月23日上午11時前至
錄取學校報到,並接受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應聘,逾時未
報到者以棄權論。報到截止日後若有缺額(含未報到及逾期報到之缺
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及於111年5月25日公告遞補缺額暨名單
及報到之相關訊息。教育局於111年5月25日公告遞補缺額暨名單為○
○女中物理科備取1及○○高中數學科備取1,並載明備取遞補人員需
於111年5月26日11時前至備取遞補學校報到。而○○高中地理科正取
人員業於期限內完成報到,尚無備取遞補名額。
三、嗣因○○高中地理科正取人員報到後,在該校辦理聘任作業程序中,
於111年6月28日自願放棄聘用,該校乃詢問訴願人擔任地理科代理教
師之意願,訴願人表示,既然正取人員已自願放棄聘用,該缺額自應
由其遞補,並於111年7月13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案件系統向教育局提
出陳情,經原處分機關以111年7月21日北市教中字第1113067404號單
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回復訴願人所陳述之缺額,因該正取人員準時
報到,爰已無備取遞補適用。嗣訴願人於111年7月26日向教育局請求
准予遞補為○○高中地理科正式教師,經教育局 111年8月8日北市教
中字第1113012878號函(下稱 111年8月8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
旨:為臺端函請本局准予遞補為 111學年度本市○○高中地理科正式
教師一案……說明……二、查『臺北市 111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
正式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略以,正取人員須於111年5月23日(星期一
)上午11時前報到,前揭截止時間後若仍有缺額(含未報到及逾期報
到之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須於111年5月26日(星
期四)上午11:00前報到,為本市備取人員各校報到截止日,先予敘
明。三、有關臺端所陳述之缺額,經查該位正取人員準時於前揭截止
時間辦理報到手續,自當已無備取遞補之適用。」訴願人不服該函,
於111年 8月12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8月19日補具訴願書,
並據教育局檢卷答辯。
四、查教育局上開 111年8月8日函內容,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回復說明
教師聯合甄選簡章關於該次教師聯合甄選正取人員之報到截止時間及
備取人員遞補之報到之規定與報到截止時間;是教育局回復之內容,
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另訴願人申請言詞辯論 1節,經審酌本件訴願標的非屬行政處分,核
無進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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