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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1.19. 府訴三字第111608714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9月14日北
市勞職字第1116085943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承作位於本市松山區○○○路○○段之○○國小校舍拆除改建
工程主體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將其中模板工程交由案外人○○
○(即○○行,下稱○君)承攬;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2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
現訴願人:(一)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
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1項第13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規定;(二)訴願人與
承攬人○君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君所僱勞工於工區屋突
1 樓從事牆模支撐組立作業,未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3條第1項規定,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在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當場作成營造工程監
督檢查會談紀錄,並經會同檢查之訴願人工地主任○○○(下稱○君
)簽名確認在案。
二、嗣勞檢處以 111年8月18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1160253591號函檢送相關
資料予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且屬甲
類事業單位,第 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及營造安
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條規定、第3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第4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3條第1項規定(前2次分別為111
年4月11日北市勞職字第11160399687號及111年6月14日北市勞職字第
11160603301號裁處書),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第45條
第2款、第49條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
點(下稱處理要點)第 8點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第4點項次6、48等規定,
以 111年9月14日北市勞職字第1116085943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分別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7萬元罰鍰,合計處10萬元罰
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分於111年9月15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11年10月1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1
年11月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君於 111年10月12日提起訴願時,訴願書所載訴願人為○君
,經本府法務局於111年11月4日洽詢訴願人及○君均表示,○君係代
為處理訴願人之訴願事宜,並檢送訴願書,惟訴願人無意委請○君擔
任訴願代理人,有本府法務局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訴願人已
委由○君於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提起訴願,並無訴願逾期問題,
合先敘明。
二、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第 6條第1項第13款及第3項規定:「雇主對下
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十三、防止通
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
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
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四、相關承攬事業間
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第43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第45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二
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第4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
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之情形。」。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條第1項規定:「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5條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
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
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第133條第1項規定:「雇主
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
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
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
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
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8點規定:「主管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
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
書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
「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
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
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
。(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
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6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者:
……
(13)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第43條第2款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甲類:
(1)第1次:3萬元至6 萬元。
……48
1.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者……(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第45條第2款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甲類:
(1)第1次:3萬元至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7萬元。
(1)第3次:7萬元至15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 111年8月12日當日早上7時許板模支撐作業主
管○君進場後,於 9時許前往醫院施打COVID-19疫苗,在休息15分鐘
後立即返回工地,預約接種疫苗是市民權利也是義務,誠非得已,請
撤銷原處分。
四、查勞檢處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
欄所述之違規事項,有現場採證照片、經○君簽名之勞檢處111年8月
12日營造工程監督檢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
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君係因接種疫苗始未在現場,於休
息15分鐘後立即返回云云。經查:
(一)按雇主為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
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違者,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事
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
災害,原事業單位使相關承攬事業間採取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
助等必要措施;違者,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受處
分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揆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43條第2款、第45條第2款
、第49條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處理要點第8點等規定自明
。復按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
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應指派模
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1.決定作業方法,指揮
勞工作業。2.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
品。3.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4.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之有效狀況。5.前揭3、4事項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
得進入作業。6.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33條第1項所明定。
(二)依勞檢處111年8月12日營造工程檢查會談紀錄記載略以:「……檢
查日期 111年8月12日……事業單位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會談人 姓名:○○○……三、會談紀錄重要提示事項、應補充資
料及會同檢查人員意見: ☑1.本次檢查計2項違反法令……有立即
發生危險或嚴重危害勞工之事實…… ☑4.所僱勞工○○○等於工
作場所從事營建施工管理等與(再)承攬人○○行所僱勞工○○○
等同一工作場所、同一期間共同作業,違反職安法第27條事實如下
:…… ☑對於承攬人從事之屋突1樓牆模支撐組立作業,未指導協
助承攬人: ☑選任經訓練合格之作業主管在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附件-違反法令規定事項(營造工程)……安全管理 ☑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 1項第4款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
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4、相
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營造安全衛生設
施表準第5條 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未採
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違反事實(場所)……
4 樓板(區)……」,經訴願人之會同檢查人○君簽名確認在案。
復觀諸卷附現場採證照片顯示,檢查時確有 4樓板暴露鋼筋未採取
彎曲尖端或加裝防護套等防護措施,訴願人及○君亦自承模板作業
主管○君因接種疫苗未在現場之情事。是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條、第 133條第1項等規定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
予以裁處,並無違誤。至訴願人主張係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君因接
種疫苗始離開工地現場云云,並非得作為其免除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條第1項第4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3條第1項規定義務之
正當理由。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第
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13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第5條規定,及第3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3條第1項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第 2款、第45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處理要點及裁罰基準等規定
,就訴願人上開違規行為各處3萬元、7萬元罰鍰,合計處10萬元罰
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9月14日北
市勞職字第1116085943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承作位於本市松山區○○○路○○段之○○國小校舍拆除改建
工程主體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將其中模板工程交由案外人○○
○(即○○行,下稱○君)承攬;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2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
現訴願人:(一)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
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1項第13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規定;(二)訴願人與
承攬人○君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君所僱勞工於工區屋突
1 樓從事牆模支撐組立作業,未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3條第1項規定,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在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當場作成營造工程監
督檢查會談紀錄,並經會同檢查之訴願人工地主任○○○(下稱○君
)簽名確認在案。
二、嗣勞檢處以 111年8月18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1160253591號函檢送相關
資料予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且屬甲
類事業單位,第 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及營造安
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條規定、第3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第4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3條第1項規定(前2次分別為111
年4月11日北市勞職字第11160399687號及111年6月14日北市勞職字第
11160603301號裁處書),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第45條
第2款、第49條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
點(下稱處理要點)第 8點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第4點項次6、48等規定,
以 111年9月14日北市勞職字第1116085943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分別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7萬元罰鍰,合計處10萬元罰
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分於111年9月15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11年10月1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1
年11月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君於 111年10月12日提起訴願時,訴願書所載訴願人為○君
,經本府法務局於111年11月4日洽詢訴願人及○君均表示,○君係代
為處理訴願人之訴願事宜,並檢送訴願書,惟訴願人無意委請○君擔
任訴願代理人,有本府法務局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訴願人已
委由○君於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提起訴願,並無訴願逾期問題,
合先敘明。
二、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第 6條第1項第13款及第3項規定:「雇主對下
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十三、防止通
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
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
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四、相關承攬事業間
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第43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第45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二
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第4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
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之情形。」。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條第1項規定:「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5條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
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
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第133條第1項規定:「雇主
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
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
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
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
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8點規定:「主管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
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
書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
「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
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
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
。(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
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6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者:
……
(13)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第43條第2款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甲類:
(1)第1次:3萬元至6 萬元。
……48
1.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者……(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第45條第2款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甲類:
(1)第1次:3萬元至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7萬元。
(1)第3次:7萬元至15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 111年8月12日當日早上7時許板模支撐作業主
管○君進場後,於 9時許前往醫院施打COVID-19疫苗,在休息15分鐘
後立即返回工地,預約接種疫苗是市民權利也是義務,誠非得已,請
撤銷原處分。
四、查勞檢處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
欄所述之違規事項,有現場採證照片、經○君簽名之勞檢處111年8月
12日營造工程監督檢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
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君係因接種疫苗始未在現場,於休
息15分鐘後立即返回云云。經查:
(一)按雇主為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
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違者,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事
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
災害,原事業單位使相關承攬事業間採取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
助等必要措施;違者,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受處
分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揆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43條第2款、第45條第2款
、第49條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處理要點第8點等規定自明
。復按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
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應指派模
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1.決定作業方法,指揮
勞工作業。2.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
品。3.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4.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之有效狀況。5.前揭3、4事項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
得進入作業。6.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33條第1項所明定。
(二)依勞檢處111年8月12日營造工程檢查會談紀錄記載略以:「……檢
查日期 111年8月12日……事業單位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會談人 姓名:○○○……三、會談紀錄重要提示事項、應補充資
料及會同檢查人員意見: ☑1.本次檢查計2項違反法令……有立即
發生危險或嚴重危害勞工之事實…… ☑4.所僱勞工○○○等於工
作場所從事營建施工管理等與(再)承攬人○○行所僱勞工○○○
等同一工作場所、同一期間共同作業,違反職安法第27條事實如下
:…… ☑對於承攬人從事之屋突1樓牆模支撐組立作業,未指導協
助承攬人: ☑選任經訓練合格之作業主管在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附件-違反法令規定事項(營造工程)……安全管理 ☑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 1項第4款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
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4、相
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營造安全衛生設
施表準第5條 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未採
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違反事實(場所)……
4 樓板(區)……」,經訴願人之會同檢查人○君簽名確認在案。
復觀諸卷附現場採證照片顯示,檢查時確有 4樓板暴露鋼筋未採取
彎曲尖端或加裝防護套等防護措施,訴願人及○君亦自承模板作業
主管○君因接種疫苗未在現場之情事。是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條、第 133條第1項等規定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
予以裁處,並無違誤。至訴願人主張係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君因接
種疫苗始離開工地現場云云,並非得作為其免除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條第1項第4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3條第1項規定義務之
正當理由。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第
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13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第5條規定,及第3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3條第1項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第 2款、第45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處理要點及裁罰基準等規定
,就訴願人上開違規行為各處3萬元、7萬元罰鍰,合計處10萬元罰
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