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3.15. 府訴一字第111608842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1月29
    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17539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入住臺北市○○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下稱○○長照
      中心),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為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低收入戶第3-
      4類重度失能之老人,發給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
      3,000元在案。嗣○○長照中心以民國(下同)111年11月17日北市○
      ○字第111011002號函報訴願人於111年10月16日起住院,原處分機關
      爰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7點第 1款及第6
      點第2款規定,審認訴願人因住院逾30日,乃以111年11月29日北市社
      老字第1113175394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自 111年11月15
      日起停發前揭補助,按日核予111年11月補助1萬733元(計算式:2萬
      3,000元/30日*14日)。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12月2日經由原處分機
      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16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12月30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191
      873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11年11月16日至自111年12月6日停發前揭補助
      ,並另以 112年2月9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24095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
      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
      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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