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3.16. 府訴一字第112608053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12月9日
    北市社助字第1113186951號函關於訴願人之審核結果,提起訴願,本府決
    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辦理民國(下同) 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
      計畫,審認訴願人全家應計算人口為訴願人 1人,其所有動產價值超
      過112年度補助標準新臺幣250萬元,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
      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不符,乃以111年12月9日北市社助字第111
      3186951號函核定訴願人自 112年1月起不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
      格(下稱原處分),並由本市萬華區公所以 111年12月29日北市萬社
      字第111203797號112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
      轉知訴願人。該通知書於 112年1月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1
      月3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2月9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0083
      92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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