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12.03.28. 府訴一字第112608063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福利機構指標查核結果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2
月29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19948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具體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臺
北市(111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品質提升卓越計畫)申覆事項:指標4
.5:醫療照顧服務。……」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11年12
月29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199482號函(下稱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
,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許可於本市文山區○○路○○號○○樓設立老人
福利機構(養護型),並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100年6月15日北市社
老(立)字第 xxxxxxx號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訴願人
依衛生福利部 110年8月2日公告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品質提升卓越計畫
(下稱卓越計畫)第5點規定,以 111年7月25日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獎勵金;嗣經原處分機關依卓越計畫各項指標辦理查核,審認訴
願人無111年度醫療巡診服務及紀錄,不符卓越計畫附表之指標編號4
.5醫療照顧服務項目,未達成年度需查核之全部指標,乃以原處分通
知訴願人查核結果不通過及自 111年度後不符卓越計畫申請資格。訴
願人不服,於112年2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2年3月2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1235
4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