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5.26. 府訴一字第11260820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3月16日北市稽士林丙字
    第112550211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1,73
      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下稱系爭土地),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
      課徵田賦在案。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土地領有本府都市發展局11
      1建字第xxxx號建造執照,且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8日開工,乃
      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
      135202號函釋意旨,以112年3月16日北市稽士林丙字第1125502114號
      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應自 11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
      率課徵地價稅。原處分於112年3月2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4
      月1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4月24日北市稽士林丙字第112
      56030751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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