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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6.07. 府訴一字第112608186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等2人因老人保護安置費用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9月1
6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51996號及 112年3月15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33869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
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2款前段及第6款
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第80條第 1項前段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
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
關送達。」第7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
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條規定:「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
在途期間如下表:(節略)訴願人住居地
在途期間
訴願機關所在地新北市
澎湖縣
臺北市
2日
20日
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等 2人之母○○○設籍本市,前經評估因生活
無法自理且無家屬協助處理其生活照顧事宜而有保護安置需求,爰依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自民國(下同)105年3月15日起至105
年 3月31日止將其保護安置於新北市新店區○○護理之家,並先行支
付保護安置費用新臺幣1萬200元,嗣以109年9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10
93151996號函(下稱原處分1)通知訴願人等2人及返還義務人繳納前
開保護安置費用。嗣訴願人等 2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減免前開保護安
置費用,經原處分機關以112年3月15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33869號函
(下稱原處分2)復訴願人等2人,因本件申請案已逾法定期限,爰不
予受理。訴願人等2人不服原處分1及原處分2,於 112年4月11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關於原處分1部分:
查原處分1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 1項前
段等規定,以郵務送達方式按訴願人○○○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路○○號○○樓,亦為其訴願書所載地址)及訴願人○○○地址(澎
湖縣馬公市○○街○○巷○○號,亦為其訴願書所載地址)寄送,分
別於109年9月18日及109年9月22日送達,有原處分機關公文郵務送達
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是原處分1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復查原處分
1 說明六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依訴願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訴願人等2人若對原處分1不服,應分別自原處分1送達之
次日(109年9月19日及109年9月23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
○○○及訴願人○○○之地址分別位在新北市及澎湖縣,依訴願扣除
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附表規定,應分別扣除訴願在途期間2日及20日;
其等2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分別為109年10月20日(星期二)及 109
年11月11日(星期三)。惟訴願人等 2人遲至112年4月11日始向本府
提起訴願,有貼妥本府法務局收文日期條碼之訴願書在卷可憑。是訴
願人等2人不服原處分1提起訴願部分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
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又本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等 2人之
母○○○有保護安置需求,爰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進行保
護安置,嗣以原處分1通知訴願人等2人及返還義務人繳納其先行支付
之保護安置費用;上開情事核無訴願法第80條第 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併予敘明。
四、關於原處分2部分:
另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5月1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51076
號函通知訴願人等2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2。準此,
原處分2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訴願人等2人此部分所提訴願應不
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
款前段及第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