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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6.06. 府訴三字第112608124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2月
2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123005341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化粧品批發業等,於「○○」網站(下稱系爭網站)刊登如附
表所示「○○」、「○○」、「○○」等 3件化粧品(下合稱系爭化粧品
)之廣告(下合稱系爭廣告),整體廣告內容涉及誇大。案經衛生福利部
(下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民國(下同) 111年11
月2日查獲後移請原處分機關辦理。原處分機關以111年12月30日北市衛食
藥字第11130777193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12年2月6日書面
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刊登之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違反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20條第1項及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
基準)第3點項次18等規定,以112年2月2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053411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萬元罰鍰(違規化
粧品廣告共3件,第1次處4萬元罰鍰,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合計處6萬元
罰鍰)。原處分於112年2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3月10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3條第1項第1款、
第 2項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
、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
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前項
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10條第 1
項、第 4項規定:「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
誇大之情事。」「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第20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
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
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
…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
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
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第 3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
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
虛偽或誇大: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
、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
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附件一 涉及影響生理機能
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8.增強淋巴引流…… 10.促進細胞活動…
…12.刺激增長新的健康細胞、增加細胞新陳代謝……17.促進(刺激
)膠原蛋白合成、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增生…… 31.消除浮腫……
」
衛福部108年5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71610115號公告:「主旨:修正『
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除第14項『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自中華
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外,自108年7月1日生效。依據:化粧品衛生安
全管理法第3條第2項。……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六、化粧水/油/
面霜乳液類:1.化粧水、化粧用油2.保養皮膚用乳液、乳霜、凝膠、
油……10.其他……」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福部,下稱前衛生署)95年
4 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釋:「……廣告行為之構成,係
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故
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該網站內所有網頁,以及可連結之網站
、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
101年 7月12日FDA消字第1010044297號函釋:「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
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並未以刊播廣告須以該產品販售
為目的作為要件。」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
項:本府前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
,爰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
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3點規定:「本局處理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略)
罰鍰單位:新臺幣項次
18
違反事件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有虛偽、誇大之情事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0條第4項所定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準則。
法條依據
第10條第1項、第4項
第20條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一、裁罰基準
(一)第1次處4萬元至6萬元罰鍰,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負責系爭網站產品維護更新人員早已離職
,因無人交接,致系爭化粧品功效說明不符規定。系爭化粧品並無銷
售紀錄,爾後一定更加注意文案內容,絕不再犯,請撤銷原處分。
三、訴願人於系爭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涉及誇大之化粧品廣告,有食藥署
網路疑似違規廣告監控表、系爭廣告網頁列印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化粧品並無銷售紀錄云云。按化粧品之標示、宣傳
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違反者,處 4萬元以上20萬
元以下罰鍰;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
(一)依前揭前衛生署95年 4月13日函釋意旨,訴願人刊登之廣告內容刊
載有系爭化粧品之品名、功效、價格、產品照片等,並有購物車、
訴願人之公司地址、電話及聯絡方式等資訊,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
悉其宣傳之內容,藉由傳遞訊息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即屬廣
告行為,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次查化粧品
係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
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其廣告所宣稱效用功能自
應以上述內容為範圍,不得涉及虛偽或誇大。復依認定準則第 2條
、第3條規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所定標示、宣傳
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
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
體表現綜合判斷之;表述內容有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佐證、逾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
圍或認定準則第 3條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
之詞句,則應認已涉及虛偽或誇大。
(二)系爭化粧品為一般化粧品,系爭廣告宣稱如附表所述詞句之效能,
經原處分機關依認定準則第 3條規定,審認系爭廣告宣稱如附表所
述賦活細胞、促進細胞再生、促進膠原蛋白生成、改善淋巴腺循環
、改善浮腫、防止細胞損傷老化、促進血液循環等非屬一般化粧品
得宣稱之效能,堪認已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
條第1項規定,並無違誤。又依前揭前衛生署101年7月12日FDA消字
第1010044297號函釋意旨,廣告性質之認定,並非以該產品販售目
的為要件。是以刊登廣告者是否有實際銷售行為,並不影響廣告性
質之認定。是系爭化粧品有無銷售紀錄,並不影響本件違規行為之
認定。本件訴願人為化粧品販售業者,對於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等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遵循,訴願人刊登之系爭廣告宣稱詞句涉
及誇大,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有違,其縱無
故意,亦應負過失責任。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又本案系爭化粧品
之品名、容量、外觀不同,核屬不同品項及不同違規廣告。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6萬元罰鍰(共3件,
第1次處4萬元罰鍰,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合計處 6萬元罰鍰),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附表:編號
產品名稱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下載日期
1
○○
xxxxx
「……預防鬆弛、受損……玻尿酸……與人體細胞與細胞間之組織相似,對組織結構上整體的保養、和細胞間的輸送都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海藻糖甘油酯……含有加水分解氫化澱粉……已確認出具有賦活細胞、保護細胞作用,並可預防紫外線對細胞受損的保護、抗發炎……蘆薈提取物……所需的抗發炎效果。有引流堵塞的淋巴液作用,其中也含有可去除皮膚上壞死細胞的酵素,可促進細胞代謝……亦有防止發炎效果,益於細胞組織的發展……抗發炎,促進細胞再生,傷口癒合等功能,適於曬後皮膚護理……甘草精華……為消炎、防止過敏……能改善過敏皮膚之過敏原……」
111年11月2日
2
○○
xxxxx
「……促進膠原蛋白生成,可預防皮膚受損老化,還原受損的皮膚,改善皮膚鬆弛老化……還原受損的肌膚……鬆馳……傳明酸……抑制……黑色素細胞的活性……左旋維生素C……促進膠原蛋白合成……保護皮膚不受紫外線傷害。對抗自由基,防止皮膚細胞受損老化……花精:具有淡化斑點……乳酸:具促進細肥再生……抗敏精華……對消除紅腫、降低皮膚的緊繃及刺痛感,減少敏感肌膚的不適感……白桑椹萃取液:能減低酪胺酸素活性使之無法形成黑色素……甘草精華:為消炎、改善過敏皮膚之過敏原……白樺萃取液……抗感染……」
111年11月2日
3
○○
xxxxx
「……減少微血管壁的通透性,改善淋巴腺循環,針對眼部周圍皺紋、眼袋及黑眼圈有效預防及改善。使用收緊去黑眼霜後可有效改善因疲勞、壓力或熬夜所引發的黑眼圈與浮腫……除皺……抗氧化……HALOXYLTM……消除眼眸下的黑眼圈……具備以下三項作用機制……與鐵離子形成複合物使其能夠被消除、刺激可消除膽紅素的酵素。經實驗證實具備抗發炎及淡化黑眼圈的功效。能夠抗色素沉澱及重建與治療眼睛周圍脆弱的連接組織,其抗發炎的效能還可以協助降低因血管舒張所造成微血管破裂的不良結果……SYN-COLL三胜肽……促進膠原蛋白合成有效除去任何類型皺紋……臨床證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SYN-AKE毒蛇抗皺血清……結構類似毒蛇血清蛋白。能控制神經肌肉收縮,特別針對表情皺紋,可減少皺紋深度……維他命B3……為合成氨基酸及核酸的共酵素,負責從碳水化合物釋放能量……維護皮膚細胞健康……銀杏萃取液……防止細胞損傷老化……促進血液循環……」
111年11月2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