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7.20. 府訴三字第112608145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2月18日北市環清
    字第1123017522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關於不予提供閱覽附表 2資料
    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惟記載:「……北市環保局 1
      12.02.18號函文處理與事實有出入……文件資料仍有不足……。」,
      經查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2年2月18日北市環清字第1123017522
      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下稱原處分)係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申
      請閱覽其於 111年12月10日竊盜事故經原處分機關受理案件之所有資
      訊及資料(如附表1、附表2)回復同意其閱覽附表 1資料,已生准駁
      之法律效果,應係行政處分。又訴願人於112年4月24日訴願書主張原
      處分機關處理與事實有出入,文件資料仍有不足,揆其真意,應係對
      原處分不予提供其閱覽附表2資料部分之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八、對於……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
      起訴願者。」
    三、訴願人於112年2月13日以申請書向本府申請閱覽附表1及附表2資料,
      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申請閱覽本局受
      理您陳情本市中山區○○路○○號廢棄物清運案件相關資料一事,本
      局說明如下:查本局前於 111年12月至112年2月間受理旨揭您所提陳
      情案件共 9件,並業已回復在案……有關您申請閱覽旨揭資料一節,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
      點規定,本局核准臺端閱覽申請書所列部分資料(資料包括:本局11
      1年12月至 112年2日受理及回復您所提陳情及政風案件相關資料)。
      請您於112年2月22日至同月24日之上班時間……至本府 1樓西大門服
      務櫃檯進行閱覽……。」訴願人於112年2月23日至原處分機關閱覽並
      複印附表1資料後,仍不服原處分不予提供其閱覽附表2資料部分之處
      分,於 112年3月20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4月24日補具訴願
      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查訴願人於112年2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附表1及附表2資料,經原
      處分機關以原處分准其閱覽附表1資料,嗣原處分機關復以112年5月4
      日北市環清字第1123034442號函核准訴願人於112年5月8日至5月10日
      之上班時間至指定處所閱覽附表 2資料,並有經訴願人閱覽後簽名之
      原處分機關112年5月10日閱覽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是訴願人對原處分
      不予提供其閱覽附表 2資料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已無實益。從而,
      訴願人之訴求既已實現,且並無損害訴願人權利或利益情事,訴願人
      遽向本府提起訴願,乃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
      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附表1:

    案號

    訴願人之陳情文號

    原處分機關回復訴願人之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

    備註

    1

    T10-1111212-00385-2

    111年12月15日北市環政字第1113078421號

    回復案號1至2

    2

    W10-1111213-00038

    3

    A10-1111216-00065

    111年12月21日北市環政字第1113079500號

    回復案號3至5

    4

    A10-1111216-00066

    5

    A10-1111219-00409

    6

    A10-1111219-00406

    111年12月26日北市環政字第1113080099號

    回復案號6至8

    7

    M10-1111219-00013

    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2月20日環署督字第1111175734號函移文

     

     

    111年12月27日北市環政字第1113081565號

    回復案號1至8

    9

    D10-1120202-00059

    112年2月9日北市環清字第1123015433號

    回復案號9


    附表2:

    案號

    訴願人之陳情文號

    原處分機關回復訴願人之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

    備註

    2-1

    A10-1111229-00076

    112年1月6日北市環政字第1113082332號

    回復案號2-1至2-2

    2-2

    M10-1120103-00012

    2-3

    A10-1120106-00186

    以迭次陳情為由存查紀錄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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