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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8.28. 府訴三字第11260831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5月
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2263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化粧品批發業等,於其公司網站「○○」【網址: xxxxx,下
稱系爭網站,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12年4月14日】刊登如附表所示「
○○」、「○○」、「○○」等 3件化粧品(下合稱系爭化粧品)之廣告
(下合稱系爭廣告),整體廣告內容涉及誇大。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
獲,因訴願人設立登記地址在本市,乃函移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
發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12年5月10日書面陳述意見後,原
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刊登之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
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20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
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項
次18等規定,以112年5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22639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違規化粧品廣告共3件,
第1次處4萬元罰鍰,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合計6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
12年5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6月1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3條第1項第1款、
第 2項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
、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
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前項
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10條第 1
項、第 4項規定:「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
誇大之情事。」「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第20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
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
則)第 2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
及虛偽、誇大……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
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 3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一、與事實不
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
義、種類及範圍。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
之詞句。……附件一 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7
.增強(增加)自體免疫力……18.有效預防落髮/抑制落髮/減少落髮
、有效預防掉髮/抑制掉髮/減少掉髮……31.消除浮腫……」
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71610115號公告:「主旨:修
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除第14項『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自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外,自108年7月1日生效。依據:化粧品衛
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2項。……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一、洗髮用
化粧品類:1.洗髮精、洗髮乳。……六、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
…2.保養皮膚用乳液、乳霜、凝膠、油。…… 10.其他……十一、眼
部用化粧品類:1.眼霜、眼膠。……」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
95年4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釋(下稱95年4月13日函釋)
:「……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
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
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
告範疇……。」
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下稱前食藥局)95年1月2日衛署食字第0940071857號函釋(
下稱95年1月2日函釋):「……業者如引述政府出版品、政府網站、
典籍或研究報導之內容,並與特定產品作連結,其引述之內容仍屬對
特定產品作廣告。……」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
項:本府前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
,爰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
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3點規定:「本局處理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略)
罰鍰單位:新臺幣項次
18
違反事件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有虛偽、誇大之情事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0條第4項所定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準則。
法條依據
第10條第1項、第4項第20條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一、裁罰基準
(一)第1次處4萬元至6萬元罰鍰,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附表編號1化粧品所刊登之詞句係引述澳洲ACO有
機認證書及文獻資料等,訴願人刊登在系爭網站內容係分享精油書籍
上公開的資訊,且在收到原處分機關來文後,已修改系爭廣告內容,
請撤銷原處分。
三、訴願人於系爭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涉及誇大之系爭廣告,有新北市政
府衛生局網路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系爭廣告網頁列印資料等影本附
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附表編號 1化粧品所刊登之詞句係引述澳洲有機認證書
及文獻資料等,系爭網站內容係分享精油書籍上公開之資訊,事後已
修改系爭廣告內容云云。按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
虛偽或誇大之情事;違反者,處 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
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依前揭前衛生署95年 4月13日及前食藥局95年1月2日函釋意旨,網
站中販售特定產品,該網站內所有網頁,以及可連結之網站、網頁
、網址等內容,均屬廣告範疇;如引述政府出版品、政府網站、典
籍或研究報導之內容,並與特定產品作連結,其引述之內容仍屬對
特定產品作廣告。本件訴願人刊登之廣告內容刊載有附表所列產品
之品名、功效、產品照片等,並有訴願人之公司名稱及聯絡方式等
資訊,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之內容,藉由傳遞訊息達到招
徠商業利益之效果,即屬廣告行為,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
相關規定辦理。次查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
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
,其廣告所宣稱效用功能自應以上述內容為範圍,不得涉及虛偽或
誇大。復依認定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條第 1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之認定,應就其
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
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表述內容有與事實
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逾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或認定準則第3條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
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則應認已涉及虛偽或誇大。
(二)系爭化粧品為一般化粧品,惟系爭廣告宣稱如事實欄所述詞句之效
能,經原處分機關依認定準則第 3條規定,審認系爭廣告宣稱如附
表所述提升免疫力、消除眼袋浮腫、微醫美、預防掉髮、減少落髮
、避免髮量稀少問題等非屬一般化粧品得宣稱之效能,堪認已涉及
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至系爭廣告
內容縱如訴願人所稱係引述有機認證及文獻資料,然訴願人引述之
內容與系爭化粧品相連結,依前揭前食藥局95年1月2日函釋意旨仍
屬廣告範疇;另訴願人事後修改系爭廣告內容,核屬事後改善行為
,尚難據此免責。本件訴願人為化粧品販售業者,對於化粧品衛生
安全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遵循,訴願人刊登之系爭廣告
宣稱詞句涉及誇大,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有
違,依法自應受罰。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
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6萬元罰鍰(共3件,第1次處4萬元罰
鍰,每增加 1件加罰1萬元,合計處6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
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附表:編號
產品名稱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下載日期
1
○○
xxxxx
「……傳染病爆發時,在病房內焚燒薰衣草枝,以提升免疫力……用來治療傷兵……(小知識)手部嚴重灼傷,情急下,將手部放進薰衣草精油桶後獲得改善、恢復良好……(國際期刊論文)Antiviral activity……Inactivation of Airborne Influenza Virus……(精油大小問)……在高齡照護,安寧照護,失智,失能等方面的運用……」
112年4月14日
2
○○
xxxxx
「……黑眼圈適用……眼袋浮腫……拉提……微醫美……告別頑固紋路……改善暗沉、黑眼圈……告別細紋、黑眼圈……眼袋浮腫……告別浮腫……打造V形小臉……(精油大小問) ……在高齡照護,安寧照護,失智,失能等方面的運用……」
同上
3
○○
xxxxx
「……喚黑……賦黑……平穩情緒……活化黑髮……不讓毒素停留體內……您是否也有這些困擾……白髮蒼蒼……隨著時間老化 造成黑髮逐漸灰白……髮量稀疏……髮根不穩固 一抓就掉,越來越少…內分泌失調等因素……防脫……灰白髮推薦……PH平衡……無毒……」
同上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