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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9.05. 府訴一字第112608367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社團法人○○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6月14日
北市社老字第112309898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透過補助民間團體,由社區在地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
健康促進、問安服務、關懷訪視及餐飲服務等,爰依臺北市推展社會
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等規定,辦理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事宜。原
處分機關前以民國(下同)111年2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25467號
函(下稱111年2月22日函),核定訴願人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11
年度補助經費(下稱系爭據點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142萬400元
、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經費10萬 8,000元。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後,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第拾參
點等規定,以112年6月14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98980號函(下稱原處
分)廢止前開111年2月22日函,另為核定系爭據點補助經費52萬4,40
1元、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經費10萬8,000元。訴願人不服,於112年7
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惟查原處分機關於原處分作成後,嗣以112年6月21日北市社老字第11
23101939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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