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9.05. 府訴一字第112608355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老人福利機構收費審查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2年7
    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8172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之代表人在本府法務局(下稱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時
      ,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文號為「北市社老字第1123081728號文」,惟
      其所補具訴願書之訴願請求欄載明:「請即刻核定本機構新收費……
      。」經法務局以電話向訴願人之代表人確認,本件訴願係不服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民國(下同)112年7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
      123081728號函(下稱112年7月3日函),有法務局112年8月23日公務
      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三、訴願人於112年3月21日以112年3月1日○○字第11203010001號函檢附
      相關資料向社會局申請調整機構養護費用,嗣於 112年5月2日、25日
      及6月21日補正相關申請資料。嗣經社會局以112年7月3日函復訴願人
      略以,已收悉訴願人112年6月21日補正申請調整養護費用之資料,將
      於審查完成後,另案通知審查結果。訴願人對該函不服,由代表人於
      112年7月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7月17日補具訴願書,7月2
      7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社會局檢卷答辯。
    四、查本件 112年7月3日函係社會局回復訴願人已收悉其112年6月21日補
      正申請調整養護費用之資料,並說明就訴願人申請調整機構養護費用
      一案,將於審查完畢後,另案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核其性質僅係事
      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對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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