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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9.21. 府訴一字第112608355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老人福利機構收費審查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2年7
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8172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代理人在本府法務局(下稱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記載不
服行政處分之文號為「北市社老字第1123081729號文」,惟其補具訴
願書之訴願請求欄記載:「請即刻核定本機構新收費……。」經法務
局以電話詢問訴願代理人,經表示係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
會局)民國(下同)112年 7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81729號函(下
稱 112年7月3日函),有法務局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三、訴願人擬調高其機構養護費用,依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以1
12年3月1日北市○○字第1120301001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報請社會局核
定。經社會局多次函請補正,訴願人先後以112年4月17日北市○○字
第1120417001號、112年5月23日北市○○字第1120523001號及112年6
月19日北市○○字第11206190001號函補正相關資料。嗣社會局以112
年7月3日函復訴願人略以,已收悉訴願人補正資料,將於審查完成後
,另案通知審查結果。訴願人對該函不服,由訴願代理人於112年7月
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 7月17日補具訴願書,7月27日補正
訴願程式,並據社會局檢卷答辯。
四、查社會局 112年7月3日函內容,係就訴願人報請調高養護費用核定一
案,回復說明該局業已收悉訴願人補正資料,審查結果另案通知訴願
人,核其性質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
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
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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