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9.26. 府訴三字第112608445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12年7月3日W10-1120628
    -00063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11年11月25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案件
      編號: H10-1111128-00001)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陳
      情其於110年5月26日在「○○」購物網購買「○○」(下稱系爭產品
      ),○○在倉儲及出貨過程有撞擊致系爭產品漏液,導致其母因食用
      後食物中毒死亡,衛生局應移送違規業者等情,衛生局乃以 111年11
      月30日 H10-1111128-00001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以:
      「……本局已依行政程序調查中,若調查違規事證屬實,將依法處辦
      ,倘欲查詢本案後續辦理結果,建議逕洽本局承辦人查詢。……」。
      嗣訴願人以同一事由於 111年12月21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案件
      編號:D10-1111222-00003)向衛生局陳情,衛生局乃以111年12月22
      日 D10-1111222-00003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以:「…
      …本案經行政程序調查後,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倉儲及
      運送管理,尚難認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您有具體違規
      事證……請提供本局依法處辦……」。其後訴願人復於112年6月27日
      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案件編號: W10-1120628-00063)向衛生局
      陳情有關上開單一陳情系統案(案件編號: H10-1111128-00001)之
      後續處理情形為何,衛生局乃以112年7月3日W10-1120628-00063號單
      一陳情系統回復信(下稱系爭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以:「……查本
      局前已……回復您在案,本案經行政程序調查後,查○○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之倉儲及運送管理,尚難認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規定。……」。訴願人對系爭回復信不服,於112年8月18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衛生局檢卷答辯。
    三、查衛生局系爭回復信內容,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回復說明本案經調
      查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倉儲及運送管理,尚難認定違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是衛生局回復之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
      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
      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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