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3.01.26. 府訴二字第112608622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年10月11日廢
    字第41-112-10064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安區清潔隊巡查人員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2日17時
    15分許,發現訴願人將菸蒂丟棄於本市大安區○○路○○段○○巷○○號
    旁,乃拍照採證,並當場掣發原處分機關112年9月22日第X1146631號舉發
    通知單(下稱112年9月22日舉發單),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嗣原處分機
    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乃依同法第50條第3款
    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規定,以1
    12年10月11日廢字第 41-112-10064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
    新臺幣(下同)3,600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10月3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 112年11月2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大隊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事項欄記載:「請求撤銷民國 112年10月11日廢
      字第411-112-100649號……」並檢附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訴願人
      應係對原處分不服,訴願書所載字號應屬誤繕,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規定:「本法
      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前段
      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27條第
       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
      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
      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第 50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
      行為之一。」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
      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
      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第 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
      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
      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
      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

    項次

    13

    裁罰事實

    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違反條文

    第27條各款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3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A=1~4
    ……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備註:
    ……
    二、項次……13之污染程度(A)及危害程度(C),其採非定值方式規定者,在不牴觸其係數範圍內,裁處機關得針對個案事實……依權責自行認定其係數數值……。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 1點規定: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
      ……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第 2點規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適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裁罰準則……。」第 5點規定:
      「個案有特殊情形或違規情節重大經專案簽報核准者,於法定處罰額
      度範圍內,得不受裁罰基準附表裁罰金額之限制,但應於裁處書內敘
      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原處分機關91年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下稱91年3
      月 7日公告):「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
      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
      112年7月27日北市環清字第1123053944號函(下稱112年7月27日函)
      :「主旨:檢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
      罰(一般廢棄物)係數說明資料……。說明:一、本案業於112年7月
      21日簽准自112年8月15日起就『違規棄置垃圾包』、『拋棄煙蒂』、
      『於路旁屋外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違規廣告物』、『家
      畜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未清』、『亂吐檳榔汁渣』及『污染地
      面、水溝、牆壁其他土地定著物』等 7類環境污染行為提高罰鍰……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一般廢棄物
      )係數(下稱環保局罰鍰裁罰係數)說明第 1點規定:「……依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統一訂定類
      似案件數數值(污染程度(A)),供本局告發裁處作業使用。」第2
      點規定:「各違反條文裁罰事實之裁罰係數(污染程度( A))如附
      表……。」
      附表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
      係數(節錄)

    項次

    違反法條

    第27條第1款

    條文內容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
    拋棄紙屑、煙蒂……。

    污染程度(A)

    危害程度(C)

    13

    A=1~4

    C=1~2


    裁罰事實

    違反條文

    裁罰依據

    裁罰係數

    污染程度(A)

    污染程度(A)係數認定說明

    違規拋棄煙蒂

    第27條第1款

    第50條第3款

    3

    煙(菸)蒂含有多種有毒物質,難以為環境分解且量體極小,遭違規拋棄難以清理,影響環境甚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急於趕回學校上課而於舉發單上簽名,
      並未亂丟菸蒂,原處分機關提不出證據,即稱該秘錄檔案毀損,請撤
      銷原處分。
    四、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丟棄菸蒂之事實,有採證
      照片、112年9月22日舉發單及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大隊陳情訴願案件
      簽辦單等影本附卷可稽。
    五、惟按行政程序法第 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
      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查本件依原處分機關所檢附之採
      證照片所示,僅拍到地面上有 1菸蒂,惟並未拍攝到丟棄菸蒂之行為
      人;另檢視原處分機關所檢附之錄影光碟,亦未拍攝到行為人將菸蒂
      丟棄於地面之畫面;且該光碟中行為人口述及巡查人員之記錄關於相
      關地址部分,與本件112年9月22日舉發單記載不同,似非本案採證錄
      影光碟;則訴願人是否於系爭時、地有丟棄菸蒂之違規行為?尚待釐
      清確認。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
      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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