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3.05.02. 府訴三字第 113608162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3 月 11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33018643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係經前內政部營建署【民國(下同)112 年 9 月 20 日改制為內政部國
      土管理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核定戶(
      核定編號:xxxxxxxxxx),於 112 年 12 月 12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 年度
      至 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收件編號:xxxxx
      xxxx),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計 1 人,不符「臺北輕鬆住、租金
      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6 點及其附表家庭成員人口數應為  2
      人以上之規定,乃以 113 年 3 月 1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33018643 號函(下
      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原處分於 113 年 3 月 12 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3 月 15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3 年 3 月 19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33021763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另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
      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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