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3.05.17. 府訴三字第 1136081264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2 月 6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33011645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係經前內政部營建署【民國(下同)112 年 9 月 20 日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
    理署,下稱前營建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核
    定戶(核定編號:xxxxxxxxxx),每月領有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7,000 元。嗣訴
    願人於 112 年 12 月 11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 年度至 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收件編號:xxxxxxxxx)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
    願人家庭成員計 1 人,不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
    畫(下稱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6 點及其附表申請人之家庭成員人口數應至少
    為 2  人以上之規定,乃以 113 年 2 月 6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33011645 號函(
    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原處分於 113 年 2 月 17 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2 月 29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住宅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 項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
      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
      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三、承租住宅租金。
      」「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1 點規定:「依據
      :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為宗旨,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
      理『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本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
      補貼,提昇市民居住負擔能力。」第 2 點規定:「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
      用補貼。」第 3 點規定:「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5 點第 1 款規定:「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指
      下列經本局審認者: 1. 申請人。2. 申請人之配偶。3.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
      年子女(胎兒)……4. 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5.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
      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第 6 點規定:「補貼對象,應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二)申請
      人應為經內政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貼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
      金補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
      賃資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三)
      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第 8 點規定:「租金
      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
      案計畫』之補貼期數為基準。……」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單位:新臺幣

    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6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元以下

    19,014元至28,520元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7,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6,300元

    4人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0,300元

    1.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 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 業規定」第9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 年 8 月 3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23058573 號公告
      (下稱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主旨:公告辦理 112-113 年度『臺北輕
      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
      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公告事項:……四、受理申請期間: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後續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倘有調整受理期間,
      將配合彈性調整並增修公告)。……。七、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
      成員,指下列經本局審認者: 1. 申請人。2. 申請人之配偶。3. 申請人或其配
      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4. 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5. 申請人或其配
      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八、補貼對象,應符合
      下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二)申請人應
      為經內政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貼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
      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
      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
      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三)家庭
      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九、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
      ,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期數
      為基準。……」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單位:新臺幣

    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6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元以下

    19,014元至28,520元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7,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6,300元

    4人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0,300元

    1.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 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 業規定」第9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戶籍雖為 1 人,但實際上需照顧 90 歲失智、身障
      的父親及 87 歲身障的母親,訴願人為低收入戶、離異婦女,需要租金加碼補貼
      。
    三、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 年度至 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
      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經原處分機關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系統所匯入
      訴願人之戶政資料,於「申請人之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資料」欄位
      均無資料,乃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僅其 1 人,不符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6
      點及其附表申請人之家庭成員人口數應為 2 人以上之規定;有訴願人 112 年
      12 月 11 日申請書、原處分機關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統頁面列印畫面等影本
      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戶籍雖僅 1 人,但實際上需要照顧高齡且身障之父母云云。經
      查:
    (一)按臺北市配合前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本市租
       金加碼補貼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補貼;申請 112 年度至 113 年度上開
       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所得分階為 2 階,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
       1 萬 9,013 元以下(第 1 階)或 1 萬 9,014 元至 2 萬 8,520 元(第
       2  階)者,倘其家庭成員人口數為 2 至 3 人者,依中央補貼金額分別加
       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6,300 元,家庭成員人口數為 4 人以上者,依中
       央補貼金額分別加碼補足差額至 1  萬 1,000 元、1 萬 300 元,如家庭成
       員人口數僅 1 人者,則不予補貼;家庭成員之定義,指經原處分機關審認之
       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受申請人或
       其配偶監護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
       戶內)等;揆諸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1 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6
       點及其附表、原處分機關前揭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 7 點
       第 1 款、第 8 點及其附表等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訴願人家庭成員僅其 1 人,不符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6 點及其
       附表申請人之家庭成員人口數應為至少 2 人以上始得補助之規定。縱訴願人
       主張其需照顧父母,惟其與父母既非同一戶籍,其等 2 人並非上開規定所稱
       之家庭成員,自無法計入訴願人之家庭成員人口數。況訴願人係前營建署核定
       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核定戶,每月領有租金
       補貼 7,000 元在案,縱設訴願人之父母將其等戶籍遷入訴願人之戶內,其家
       庭成員人口數為 3 人者,依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規定,其補貼額度亦僅為
       依中央補貼金額加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訴願人領有之中央補貼之金額已
       為 7,000 元,兩者並無差額,亦無加碼補貼之可能。訴願理由,應係誤解法
       令,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而否准訴願人之申請,
       揆諸前揭規定及公告,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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