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3.08.09. 府訴二字第 1136082430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社團法人○○美容協會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3 月 18
    日北市商一字第 1136001733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擬具民國(下同)113 年度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申請計畫書(
    計畫名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促進產業活動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促
    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要點(下稱補助要點)、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3 年
    1 月 11 日北市產業商字第 1136001167 號公告(下稱 113 年 1 月 11 日公告)
    等規定完成初審意見後,以 113 年 2 月 22 日北市商一字第 1136006073B 號函(
    下稱 113 年 2 月 22 日函)通知訴願人補正相關資料,經訴願人補正後,原處分
    機關將該案提請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審查委員會(下稱審查委員會)
    113 年 3 月 6 日會議審議,經審查委員會依補助要點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
    13 年 1 月 11 日公告等規定之事項進行綜合審查後評分平均未達 70 分而未合格
    ,原處分機關乃據以 113 年 3 月 18 日北市商一字第 1136001733 號函(下稱原
    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為未獲補助,並檢送審查意見供參。訴願人不服原處分,
    於 113 年 4 月 22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5 月 14 日補正訴願程式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日期(113 年 4 月 22 日)距原處分之發文日期 (113
      年 3 月 18 日)雖已逾 30 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原處分之送達日期,是本
      件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要點第 1 點規定:「臺北市商業處(以
      下簡稱本處)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產業商機,促進本市特色產業發展
      ,提升本市公司、行號商業信譽及從業人員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補助之標的如下:(一)公開辦理活絡本市特色產業之促進活
      動。(二)選拔本市優良公司、行號或從業人員,於本市公開辦理相關獎勵表揚
      活動。」第 3 點規定:「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
      並以設籍於本市者為限,或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准立案並與
      提振本市產業相關之社會團體。」第 4 點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本要點於活動辦理前提出申請,申請人提案二案以上者,原則上
      至多補助一案。(二)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不得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三)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且自籌款不
      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四)核定之補助活動,
      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經本處核備。(五)申請人應自行
      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六)辦理活動之場所須位於
      本市轄區,並應於公告之活動辦理期限截止前辦理完畢。(七)計畫包含設攤設
      置者:1.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之店家
      ,或為申請人之會員。……」第 5 點規定:「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及相關事項:
      (一)本要點所定之補助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且總補助額以本處年度預算
      額度為限。(二)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申請應備文
      件書表格式、活動辦理時間、補助內容或主題規範、補助經費額度、自籌款比例
      、績效指標、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等事項,由本處每年度公告之。……」第 6
      點規定:「申請人申請方式可採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線上申請方式將於各該年
      度公告之。申請應備文件及書面寄送方式如下:(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公告期限
      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當年度補助:1.補助申請表、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
      本。2.補助申請計畫書。……」第 7 點規定:「審查作業:(一)申請案之審
      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進行複審。(二)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1. 審查委員會之任務
      為辦理申請案審查,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2.本處於初審通過
      後籌組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或遴選
      產生,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
      事宜。3.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
      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4.外聘
      專家、學者至少三人,由機關依申請案性質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其授權
      人員核定。5.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
      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三)委員會成立後就
      申請案件進行審查,申請案需出席委員評分平均達七十分(含)以上,始為合格
      。合格申請案依委員平均評分排定補助順序(評分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小
      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依本處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件數及額度。申請案經
      複審通過者,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至遲於通過補助核定後二十一日
      內依審查委員意見提出修正計畫書送本處核定,並由申請人依第九點規定辦理經
      費請撥事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3 年 1 月 11 日北市產業商字第 1136001167 號公
      告:「主旨:公告受理本局 113 年度『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申
      請,請依產業發展需求並結合 ESG 議題提案。依據: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
      表揚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13 年 2 月 19
      日止。二、報名方式分為線上收件及書面申請兩種,可擇一申請。……五、活動
      辦理期間:計畫書核定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15 日止。六、補助經費額度及自
      籌款:(一)113 年度總補助額度原則為新台幣(下同)620 萬元整俟預算經臺
      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本市商業處得預算審議結果,調整補助或取消補助。
      (二)促進產業活動:113 年度總補助額度原則為 570 萬元整分為上限 80 萬
      元、上限 60 萬元及上限 30 萬元三類,自籌款金額須為補助款二分之一以上。
      ……(四)113 年度促進產業活動補助案之申請級距僅能為 112 年核定額度至
      多高一級距之經費;新申請之產業協會僅申請最低級距之經費。七、績效指標:
      (一)促進產業活動:質化效益需於計畫書內自提(請說明活動完成後可以達成
      之產業效益,如:拓展國際行銷推廣、增加產業整合綜效等),化績效指標之計
      算請依式進行統計,並需轉換成數值。……1 、營業額:補助上限 80 萬元者活
      動期間營業額需提升 20%以上、補助上限 60 萬元者活動期間營業額需提升 15
      %以上及補助上限 30 萬元者活動期間營業額提升 10% 以上,並提供營額提升
      數。 2、行銷類活動參與人次:補助上限 80 萬元者活動期間總參與人數 2,000
      人次以上、補助上限 60萬元者總參與人數 1500 人次以上補助上限 30 萬元者
      活動總參與人數 800 人次以上。3、店家來客數:補助上限 80 萬元者活動期間
      來客數提升 20%以上、補助上限 60 萬元者活動期間來客數提升 15%以上及補
      助上限 30 萬元者活動期間來客數提升 10%以上,並提供來客提升數。4、店家
      參與滿意度達 9 成以上。5、消費者滿意度達 8 成以上。6、媒體曝光:補助
      上限 80 萬元者需至少露出 12 則以上、補助上限 60 萬元者需至少露出 10 則
      以上及補助上限 30 萬元者需至少露出 6 則以上本項不列入補助款扣減項目,
      惟未達標準者將於下年度列入評分參考。7 、產業動員合作:補助上限 80 萬元
      者本市會員店家參與家數須達 8 成以上、補助上限 60 萬元者須達 6 成以上
      、餘補助金額者須達 5 成以上。8 、台北通 APP 合作自提指標:導入台北通
      APP 相關合作機制。……八、報名、審查、考核及核銷撥款作業程序:(一)提
      案申請應備文件書表格式請參閱本公告附件 2 至 6,113 年度『臺北市促進產
      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計畫書附件 2 之 1 或 2 之 2,請依申請促進產業活動
      或獎勵表揚之式擇一填寫。(二)案件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經初
      審備整審查資料後,提交審查委員會複審,由委員依據評分項目進行書面審查,
      並提出修正建議。(三)促進活動案件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比重如下: 1、內容創
      意性(15 %) 2、異業結盟、活動推廣及推動永續之執行能力(15%)3、計畫
      內容完整性、可行性及相關執行經驗(20%) 4、經費編列完整及合理性(15%
      ) 5、組織運作情形(包含組織規模與分布情形、辦理會大會、幹部會議及培訓
      等)(10%).6、政策配合之具體作為前年度審查委員及陪伴委員意見採納情形
      、推廣無現金支付、辦理活動禁用一次性餐具、推廣公平貿易、推動性別平等、
      國際推廣及 ESG(如節能減碳……)等。(10%) 7、簡報及答詢內容(5%)8
      、補助計畫執行配合度(10%)。本項依前年度考核指標及補助執行情形計算,
      若無此項分數則不予扣分。……」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依期限繳交計畫書並於 113 年 3 月 6 日審查會
      議中報告,針對原處分審查結果計有 4 項缺失,訴願人於審查會議已分別說明
      要運用萬華群聚人潮刺激帶動美容美髮產業,為今年戶外場地選擇昆明街原因;
      此活動聚焦在產業從業人員,而非學生;計畫書已說明計畫目的主題在美容與美
      髮,職務圖中總裁判長是沿用去年具備美容與餐飲資歷;營業收入來自店家促銷
      活動,還有 020 線上線下,網址去年起就已公告等;訴願人已就 4 項缺失解
      釋,但原處分機關無視訴願人,違反教示義務及補正通知義務,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促進產業活動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完成初審,訴願人
      補正相關資料後,原處分機關將該案提請審查委員會審議,經審查委員會依補助
      要點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3 年 1 月 11 日公告等規定事項進行綜合審
      查後,評分平均未達 70 分而未合格,有申請計畫書、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簽
      到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審查結果所列 4 項缺失,其已就 4 項缺失解釋,原處分機關違
      反教示義務及補正通知義務云云。本件查:
    (一)按本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機制之設計,係為活絡本市產業商機,促
       進本市特色產業發展,提升本市公司、行號商業信譽及從業人員服務品質,此
       觀諸補助要點第 1 點規定自明。又有關對本市促進產業活動補助案件之審核
       ,依補助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審查作業:(一)申請案之審核,分
       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進行複審。(二)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1. 審查委員會之任務為
       辦理申請案審查,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2. 本處於初審通
       過後籌組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或
       遴選產生,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
       理審查事宜。 3. 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任之。 4. 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三人,由機關依申請案性質列出遴選名單,簽
       報機關首長其授權人員核定。 5. 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由
       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三)委員會成立後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申請案需出席委員評分平均達七
       十分(含)以上,始為合格。合格申請案依委員平均評分排定補助順序(評分
       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依本處補助經費決
       定補助案件數及額度。」由於上開審查委員會係選任嫻熟專業領域之人士進行
       專業審查,並就申請促進產業活動補助案件內容創意性、異業結盟、活動推廣
       及推動永續之執行能力、計畫內容完整性、可行性及相關執行經驗、經費編列
       完整及合理性、組織運作情形(包含組織規模與分布情形、辦理會員大會、幹
       部會議及培訓等)、政策配合之具體作為、簡報及答詢內容、補助計畫執行配
       合度等事項進行審查,綜合考量是否予以補助及其額度;該審查結果之判斷,
       除有認定事實錯誤、審查程序不符相關規定之違失,抑或有違反平等原則、比
       例原則及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外,對此專家審查之判斷(審查),原則上應
       予以尊重。
    (二)查本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補助要點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3 年 1 月 11
       日公告等規定作成初審意見及經訴願人補正後,提送審查委員會審查,該委員
       會有專案企劃與執行、政策建議及專案管理、資訊運用及社群經營、媒體公關
       行銷、商圈及產業推動發展、組織經營及社區再造、觀光休閒特色營造等專業
       之外聘委員及專家出席,並通知訴願人派員於 113 年 3 月 6 日到場進行
       簡報陳述意見後,經審查委員會於 113 年 3 月 6 日召開審查會議。經審
       查委員會 3 分之 2 以上委員出席(全體委員 7 名,實到 6 名),依補
       助要點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3 年 1 月 11 日公告規定之事項進行綜
       合審查判斷後,評分平均未達 70 分而未合格。復查本案審查程序符合前開補
       助要點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3 年 1 月 11 日公告之規定,又查無認
       定事實錯誤、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之情事;是本
       案原處分機關據以否准訴願人申請,並無違誤。另查原處分機關於完成初審意
       見後,以 113 年 2 月 22 日函通知訴願人補正相關資料,亦經訴願人補正
       ,原處分機關並無未通知訴願人補正之情事。又關於訴願人主張已就審查結果
       4 項缺失解釋等部分,原處分機關業於 113 年 5 月 13 日北市商一字第 1
       136009789 號函檢附訴願答辯書理由四(三)說明略以:「訴願人不服……修
       正建議,其修正建議僅為審查會議上之詢問內容,並將其詢問內容作成會議紀
       錄貳、計畫審查意見,供各補助案申請人作為意見參考,該審查意見為建議,
       與訴願人所提認定缺失之問題,並無相關……」是訴願主張,應有誤解,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另訴願人陳請原處分機關公開各委員對該補助案評分分數與重新評核等部分,業
      經本府以 113 年 5 月 2 日府訴二字第 1136082522 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
      理,併予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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