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4.02.10 府訴三字第 113608799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附表編號 1 至 20 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本府於民國(下同)113 年 9 月 22 日至 9 月 23 日暴雨來襲期間,因應水情通
    報,五堵水位站達 9.5 公尺,在 113 年 9 月 22 日 19 時 29 分許發布將於 9
    月 22 日 20 時執行基隆河沿線疏散門「只出不進」管制,並於管制後 4 小時開始
    拖吊堤外滯留車輛之訊息。惟訴願人未依上開規定時間撤離停放於本市迎風河濱公園
    (停車場)之附表 1 至 7 之車牌號碼xxx-xxxx等 7 輛機車(下合稱系爭車輛 1
    )、本市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之附表 8 至 20 之車牌號碼xxx-xxxx等 13 輛機
    車(下合稱系爭車輛 2),經本府於附表 1 至 20 之違規時間查獲。嗣經原處分機
    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乃依同
    自治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以附表 1 至 20 之裁處書分別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1,800 元罰鍰。附表 1 至 17 之裁處書於 113 年 11 月 25 日送達,附表
    18 至 20 之裁處書於 113 年 11 月 29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12 月 5
     日經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具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園,指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管理之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
      及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市政府,並以下列
      機關為管理機關。但經市政府另以公告指定管理機關者,從其指定:……二、配
      合公共工程興建供公眾遊憩之場地:工程主辦機關。」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未依市政府公告停
      放車輛。」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 點規定:
      「於臺北巿河濱公園區域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依本府公告之『本市河濱公園車輛停放禁止及限制事項,平時或本府發布疏
      散門管制「只出不進」期間違規停車之處罰原則』裁處。」
      臺北市政府 107 年 11 月 22 日府工水字第 10760407412 號公告(下稱 107
      年 11 月 22 日公告):「主旨:修正公告本市轄河濱公園區域範圍……自中華
      民國 107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市轄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
      堤內道路臨堤側路緣石(若無則為堤內側坡趾)間,包括常流量情況下無水流之
      堤外高灘地、堤防之堤頂及護坡等,公告為河濱公園區域。」
      113 年 1 月 12 日府工水字第 11360078741 號公告(下稱 113 年 1 月 12
      日公告):「主旨:修正『本市河濱公園車輛停放禁止及限制事項,平時或本府
      發布疏散門管制「只出不進」期間違規停車之處罰原則』,並自 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公告事項:……二、本府發布疏散門管制『只出不進』期間(
      含颱風、超大豪雨),除本府未於車輛開始拖吊四小時前發布上開訊息應免予處
      罰者外,其餘未依規定將車輛自行移出河濱公園者(含停放於劃有停車格之停車
      場),依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按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處以下列罰鍰:……(二)處小型車新臺幣二
      千四百元罰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網站針對疏散門啟閉時間,前提要項為「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發布」,且亦說明交通局須對車主進行簡訊通知。然 113 年 9 月
      22 日僅有熱帶低壓外圍環流影響,又原處分機關當天 19 時 29 分發布於 20
      時關水門,訴願人並未收到原處分機關撤離車輛之通知、交通局訊息或電話,當
      日無颱風,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之系爭車輛 1 及系爭車輛 2 於附表所述時間、地點違規停放之事實
      ,有系爭車輛 1 及系爭車輛 2 之車籍資料、現場停車照片及本府於 113 年
      9 月 22 日至 9 月 23 日期間發布豪大雨警報訊息之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
      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疏散門啟閉時間,前提要項為「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且亦說
      明交通局須對車主進行簡訊通知。然 113 年 9 月 22 日僅有熱帶低壓外圍環
      流影響,又原處分機關當天 19 時 29 分發布於 20 時關水門,訴願人並未收到
      原處分機關撤離車輛之通知、交通局訊息或電話,當日無颱風云云。按本府為加
      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特制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規範。次
      按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未依市政
      府公告停放車輛。又本府以 107 年 11 月 22 日公告修正本市轄河川低水河槽
      岸頂至堤內道路臨堤側路緣石(若無則為堤內側坡趾)間,包括常流量情況下無
      水流之堤外高灘地、堤防之堤頂及護坡等為河濱公園區域;及以 113 年 1 月
      12 日公告修正「本市河濱公園車輛停放禁止及限制事項,平時或本府發布疏散
      門管制『只出不進』期間違規停車之處罰原則」,明定本府發布疏散門管制「只
      出不進」期間(含颱風、超大豪雨),除本府未於車輛開始拖吊 4 小時前發布
      訊息免予處罰外,其餘未依規定將車輛自行移出河濱公園者(含停放於劃有停車
      格之停車場),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裁處之。查原處分機關業將相關
      規定標示於本市迎風河濱公園及大佳河濱公園內,有告示(牌)照片影本在卷可
      憑。復查本件依卷附資料所示,本府於 113 年 9 月 21 日 9 時 34 分許發
      布豪大雨等級之防災預警新聞,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已分別於 113 年 9 月 22
      日 13 時 10 分許、14 時 10 分許起持續透過新聞媒體發布於 113 年 9 月
      22 日晚間至 23 日之豪大雨特報,本府係於 113 年 9 月 22 日 19 時 29
      分許發布將於當日 20 時執行基隆河沿線疏散門採「只出不進」管制,並於管制
      後 4 小時(即 24 時)開始拖吊堤外滯留車輛之訊息,符合上開公告之意旨。
      且當日各大媒體均不斷報導本市疏散門「只出不進」管制及管制後 4 小時開始
      拖吊訊息,訴願人將系爭車輛 1 及系爭車輛 2 停置於本市迎風河濱公園及大
      佳河濱公園範圍內,自應於豪大雨警報期間留意本府相關訊息之發布,並於規定
      時間內將系爭車輛撤離河濱公園;然訴願人於豪大雨警報期間未依規定時間將系
      爭車輛 1 及系爭車輛 2 撤離本市迎風河濱公園及大佳河濱公園內,自應受罰
      。本府既已制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並以前開 113 年 1 月 12 日公告
      本府發布疏散門管制「只出不進」期間(含颱風、超大豪雨),未依規定將車輛
      自行移出河濱公園者(含停放於劃有停車格之停車場),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
      條例規定處罰。又本市迎風河濱公園及大佳河濱公園疏散門口旁亦設有告示(牌
      ),且本府提供「臺北市民眾訂閱水情訊息、防汛資訊暨堤外停車場防汛訊息服
      務平台」登錄簡訊通知服務,該防汛訊息屬提醒通知之免費服務,並非以收受簡
      訊通知與否作為應否移置車輛之依據,且縱未發送簡訊,當日各大媒體均不斷宣
      達相關訊息,訴願人尚難以未收到簡訊通知,未以電話方式通知,且無颱風為由
      ,冀邀免責。又疏散門之設置係提供民眾親水需要及防洪設施維護車輛進出動線
      ,遇有颱風或暴雨來襲,疏散門則依疏散門啟閉標準作業程序決定疏散門關閉時
      間,以避免洪水經由疏散門進入市區危及民眾生命、財產損失,疏散門啟閉時間
      ,非僅限為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
      前揭規定,處訴願人附表 1 至 20 之罰鍰金額,並無不合,附表編號 1 至
      20 裁處書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編號

    裁處書日期

    裁處書字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車牌號碼

    裁處金額

    (新)臺幣

    :元)

    送達日期

    1

    113年11月18日

    0030358

    113年9月23日5時13分

    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2

    113年11月18日

    0030359

    113年9月23日5時13分

    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3

    113年11月18日

    0030361

    113年9月23日5時21分

    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4

    113年11月18日

    0030363

    113年9月23日5時22分

    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5

    113年11月18日

    0030364

    113年9月23日5時22分

    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6

    113年11月18日

    0030365

    113年9月23日5時22分

    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7

    113年11月18日

    0030366

    113年9月23日5時23分

    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8

    113年11月18日

    0030375

    113年9月23日4時31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9

    113年11月18日

    0030388

    113年9月23日4時35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10

    113年11月18日

    0030391

    113年9月23日5時09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11

    113年11月18日

    0030392

    113年9月23日5時09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12

    113年11月18日

    0030394

    113年9月23日5時09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13

    113年11月18日

    0030396

    113年9月23日5時09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14

    113年11月18日

    0030399

    113年9月23日5時10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15

    113年11月18日

    0030400

    113年9月23日5時10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16

    113年11月18日

    0030401

    113年9月23日5時10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17

    113年11月18日

    0030403

    113年9月23日5時10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5日

    18

    113年11月22日

    0030415

    113年9月23日4時29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9日

    19

    113年11月22日

    0030416

    113年9月23日4時31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9日

    20

    113年11月22日

    0030417

    113年9月23日4時31分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xxx-xxxx

    1,800

    113年11月29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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