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4.03.12 府訴三字第 1136088604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3308510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核定為 112 年度「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
    」之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xxxxxxxxxx),每月補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000 元,並自民國(下同)112 年 10 月起領有租金補貼。嗣訴願人於 113 年 10
    月 16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 至 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
    加碼補貼(收件編號:xxxxxxxxx)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人口數計 2
    人,所得分階列為第 1 階,惟已領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貼金額為 7,000 元,不
    符合「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下稱補貼實施計畫)
    第 8 點及其附表規定(即中央核定金額與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貼合計應為 7,000 元
    ),乃以 113 年 11 月 19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33085101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
    訴願人應不予補貼,原處分於 113 年 11 月 21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12 月 19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住宅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 項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
      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
      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三、承租住宅租金。
      」「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下稱本市租金加碼補
      貼計畫)第 1 點規定:「依據: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
      題為宗旨,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
      過本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補貼,提昇市民居住負擔能力。」第 2 點規定
      :「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第 3 點規定:「主辦單位:臺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第 5 點第 1 款規定:「本計畫名詞,
      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指下列經本局審認者:1. 申請人。2. 申請人之配
      偶。3.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4. 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
      人。5.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
      第 6 點規定:「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
      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二)申請人應為經內政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
      貼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
      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
      必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
      本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三)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
      。……」第 8 點規定:「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期數為基準。……」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     單位:新臺幣

    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6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元以下

    19,014元至28,520元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7,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6,300元

     

    4人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0,300元

     

    1.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 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 業規定」第9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 年 8 月 3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23058573 號公告
      (下稱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主旨:公告辦理 112-113 年度『臺北輕
      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
      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公告事項:……四、受理申請期間: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後續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倘有調整受理期間,
      將配合彈性調整並增修公告)。……。七、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
      成員,指下列經本局審認者:1. 申請人。2. 申請人之配偶。3. 申請人或其配
      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4. 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5. 申請人或其配
      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八、補貼對象,應符合
      下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二)申請人應
      為經內政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貼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
      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
      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
      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三)家庭
      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九、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
      ,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期數
      為基準。……」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     單位:新臺幣

    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6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元以下

    19,014元至28,520元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7,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6,300元

    4人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0,300元

    1.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 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 業規定」第9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 111 年租金補貼從 7,000 元,增加至 8,000 元,
      而 113 年 10 月 16 日申請 112 年補貼卻沒通過 1,000 元的補貼,訴願人面
      臨房租調漲、照顧女兒、自身無法打工,需要租金加碼補貼。
    三、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 至 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住宅租金加碼補貼,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 人,所得分階列為
      第 1 階,依補貼實施計畫第 8 點及其附表規定,中央核定金額與原處分機關
      加碼補貼合計應為 7,000 元,惟其自 112 年 10 月起每月領有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補貼金額 7,000 元,其申請與本市依中央補貼金額加碼補貼至 7,000 元之標
      準不符;有訴願人 113 年 10 月 16 日申請書、原處分機關臺北市租金補貼收
      件系統列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 112 年補貼未通過 1,000 元,訴願人面臨房租調漲、照顧女兒、
      自身無法打工,需要租金加碼補貼云云。經查:
    (一)按臺北市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
       過「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
       加碼補貼;申請上開 112 至 113 年度上開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所得分階為
       第 1 階,且家庭成員人口數為 2 至 3 人者,加碼補貼額度為依中央補貼
       金額,由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揆諸「臺北輕鬆住、租金分
       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1 點、第 8 點及其附表、原處分機關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 9 點及其附表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依卷附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統列印畫面影本所示,訴願人經內政部國
       土管理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核定戶,
       自 112 年 10 月起領有租金補貼每月 7,000 元在案;又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
       人【訴願人及其直系親屬(女兒)○○○】,所得分階列為第 1 階,其加碼
       補貼額度為依中央補貼金額,由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則原
       處分機關審認本件訴願人領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貼金額為 7,000 元,已無
       本市加碼補貼至 7,000 元之情形,爰通知訴願人應不予補貼,並無違誤;訴
       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公告,並
       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