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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4.10 府訴二字第 1146080297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133169560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經營化粧品批發業等,原處分機關依民眾反映,查得訴願人於「xxxxxxx ○○
○○」網站〔網址:https://www.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稱系爭網站,
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13 年 10 月 9 日)〕刊登如附表所示「【○○○代言推
薦】xxxxxxx ○○○○_○○○○○○○」 化粧品(下稱系爭化粧品)廣告(下稱系
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經原處分機關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就系爭廣告是否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
規定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釋示,經該署以 113 年 12 月
18 日 FDA 企字第 1139089909 號函釋(下稱 113 年 12 月 18 日函釋)回復在案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刊登之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乃依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以 113 年 12 月 26 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 11331695601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4
萬元罰鍰。原處分於 114 年 1 月 9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1 月 13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巿為
直轄巿政府……。」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
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
在此限。」「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
偽或誇大之情事。」「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
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0 條
第 1 項規定:「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
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
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
、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第 3 條規定: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
、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 年 7 月 23 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 95
年 4 月 13 日衛署食字第 0950014814 號函釋(下稱 95 年 4 月 13 日函釋
):「……廣告行為之構成,係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
商業利益之效果。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該網站內所有網頁,以及可連
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
衛生福利部 108 年 5 月 28 日衛授食字第 1071610115 號公告(下稱 108 年
5 月 28 日公告):「主旨: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除第 14 項『非
藥用牙膏、漱口水類』自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外,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附件 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六、化粧水/油/面霜乳液
類:……2. 保養皮膚用乳液、乳霜、凝膠、油……。」
食藥署 113 年 12 月 18 日 FDA 企字第 1139089909 號函釋:「主旨:有關貴
局函詢網路刊登『xxxxxxx ○○○○ _○○○○○○○』 產品宣稱疑義一案…
…說明:……二、按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
稱認定準則)第 2 條規定……三、倘旨揭產品為化粧品,則其透過網頁內容崁
入xxxxxxx 影片宣稱『異味感染』、『打擊濕黏分泌物』、『私密處漏尿問題』
等改善效果,已逾越本法第 3 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涉及違反認定準則
規定。……」
臺北市政府 108 年 9 月 17 日府衛食藥字第 1083076536 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前
於 94 年 2 月 24 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 號公告略以:『……本府將下
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
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爰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
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網頁所嵌入影片並非由訴願人自行製作,來源為公開之xxxx
xxx 影片,引用目的僅為提供消費者參考,無任何主觀意圖誇大產品效果,訴願
人已移除頁面上相關影片引用,違規內容非訴願人自行製作或宣傳,並無違反化
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系爭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內容涉及誇大之系爭廣告,有系爭廣告網頁
列印資料、網路疑似違規廣告監控表及食藥署 113 年 12 月 18 日函釋等影本
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網頁所嵌入影片並非由其自行製作,來源為公開之xxxxxxx 影片,
引用目的僅為提供消費者參考,並無任何主觀意圖誇大產品效果,已移除頁面上
相關影片引用,違規內容非其自行製作或宣傳,其無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云云:
(一)按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
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
虛偽或誇大之情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
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
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表述內容逾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化
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等情形,應認已涉及虛偽或誇大;違反者,處 4 萬元
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0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項、認定準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次按網站中販售特定產品,該網站內所有網頁,以及可連結之網
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廣告範疇,亦有前衛生署 95 年 4 月 13 日函
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訴願人於系爭網頁刊登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函詢食藥署,該署以 113
年 12 月 18 日函釋略以:「……有關貴局函詢網路刊登『xxxxxxx○○○○_
○○○○○○○』產品宣稱疑義一案……說明:……三、倘旨揭產品為化粧品
,則其透過網頁內容崁入xxxxxxx 影片宣稱『異味感染』、『打擊濕黏分泌物
』、『私密處漏尿問題』等改善效果,已逾越本法第 3 條化粧品定義、種類
及範圍,涉及違反認定準則規定。……」則原處分機關依該函釋意旨及系爭廣
告整體表現、廣告文詞等,審認足以使消費者認為系爭化粧品可達到有效預防
感染、打擊濕黏分泌物、私密處漏尿問題、抑菌、抗菌、舒緩紅腫等功效,逾
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所定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已涉及誇大
,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並無違誤。又網站中如
有販售特定產品,該網站內所有網頁,以及可連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
,均屬於廣告範疇,經前衛生署 95 年 4 月 13 日函釋在案,業如前述,則
系爭網站販售系爭化粧品,於網頁嵌入影片自屬系爭廣告範疇;是訴願人尚難
以系爭廣告引用之xxxxxxx 影片非由其自行製作或宣傳等為由,而邀免其責。
訴願人既為化粧品販售業者,對於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即應主動
瞭解遵循,訴願人刊登之系爭廣告宣稱詞句涉及誇大,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
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難謂無過失,依法自應受罰。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4 萬元罰鍰,並
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違規廣告內容
「……(○○○)……重現女性『妹力』 ……雙方溫熱增感……舒緩抗菌……微熱感受 ……改善絲蜜讓關係更親密……抑菌除臭…… 告別異味……平衡私密肌ph值……草本萃取更天然 ……健康PH值……溫和柔順貼近妳的私蜜肌 ……私蜜處……改善異味及暗沉……恢復潤澤 彈嫩……緊縮有感……抑菌……異味消散 ……抑菌舒緩……去除異味……舒緩抑菌 ……揮別鬆垮……增加抗氧力……抑菌淨化隔 絕異味……舒緩抑菌……改善私蜜悶悶味…… 提升循環微熱感……私密處……味道也好了很多 ……運動後也不會臭臭……不會悶悶臭臭…… (影片)異味……感染……鬆弛……私密處搔 癢 坐/站都不舒服……分泌物問題……抗菌 ……預防感染……打擊濕黏分泌物……重拾清 爽下半身……鬆弛……打噴嚏 私密處漏尿問題 ……性生活 不盡興 不滿意……明顯月經異味 ……私密處異味 改善有感……抑制黑色素 ……淡化黑色素……舒緩……保護妹妹 ……妹妹變白變緊……保養私密處……私密處 除了嫩白之外……非常Q彈水潤……吸收後血液就會幫你循 環……針對女性私密處……鎮靜舒緩...遇到體力很好的男 生……也不用害怕哦……私密處保養……可以 抗菌……親密關係之後……舒緩……女生那邊 的紅腫……」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