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4.04.15 府訴三字第 1146080933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1 月 6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3308930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戶,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署)以
    舊戶帶入方式申請民國(下同)114 年「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
    補貼(收件編號:114B007547 ,下稱 114 年租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
    家庭成員共計 1 人,其租賃房屋位於本市,依第 2 級每月租金補貼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 元,同時具有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及申請人為 65 歲以上老人之社會
    弱勢之補貼金額加碼身分,每月租金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分別為 1.4 倍、1.2 倍,其
    同時符合 2 種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補貼金額擇高補貼(1.4 倍),乃以 114 年 1
    月 6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33089301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核
    定戶,補貼金額上限為每月 7,000 元(5,000 元* 1.4=7,000 元)。訴願人不服,
    於 114 年 2 月 5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2 月 20 日補正訴願程式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為 114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收件編號 114B007547) 經審核為核定戶,補貼金
      額為每月新臺幣 7,000 元,所補貼金額顯示未按上限分級且加碼倍數補貼之金
      額,……請依照加碼補貼……」,另檢附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
      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下稱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 1
      點規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中央主辦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地方主辦機關)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
      案計畫(以下簡稱本專案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第 2 點規定:「本規
      定名詞,定義如下:……(四)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
      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但未成年子女以申
      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五)舊戶,指下
      列情形之一: 1. 指公告指定時間仍有核撥紀錄者。……(七)審查基準日:舊
      戶為公告指定日;……」第 3 點第 1 項規定:「中央主辦機關應辦理本專案
      計畫租金補貼受理申請之公告;其公告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申請資格。(二
      )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三)計畫戶數。(四)補貼額度。(五)受理申請之
      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六)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七)舊戶定義及其
      審查基準日。(八)其他必要事項。」第 6 點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
      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地方主辦機關申請:(一)申請
      書。……。(二)定期租賃契約影本或電子契約。……(三)載有申請人戶名及
      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五)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
      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附表三。……」第 9 點第 1 項規定:「本
      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表四及附表
      五,補貼期間以中央主辦機關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第 15 點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之案件,仍依本作業規定一百十二
      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但由中央主辦機關以舊戶帶入之一百十四年
      度申請案件,適用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附表三 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節略)

    類別

    身分別

    證明文件

    經濟弱勢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社會弱勢

    65歲以上之老人(限申請人)

    戶籍資料


      附表四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節略)單位:新臺幣

     

    每月補貼金額上限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家庭成員2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

    二、家庭成員3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非屬第1級及第3級條件者

    家庭成員1人且未滿40歲,且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臺北市

    8,000元

    5,000元

    3,000元


      附表五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加碼表(節略)

    金額加碼對象

    經濟弱勢

    社會弱勢

    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4倍

    1.2倍


      註: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3 年 8 月 30 日國署住字第 1131095822 號公告(下稱
      內政部 113 年 8 月 30 日公告):「主旨:公告 114 年 300 億元中央擴
      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受理申請。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計畫作業規定第 3 點。公告事項: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中央主辦機關,直
      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辦機關。二、申請資格:(一)本規定名詞,定義
      如下:……4.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
      女(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但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5. 舊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於 112 年 7 月 3 日至 113 年 8 月 31 日申請,並於公告指定時間有
      核撥紀錄者。(公告指定時間為 113 年 8 月至 12 月間)……7.審查基準日
      :(1 )舊戶:甲、公告指定時間有核撥紀錄者為公告指定日(113 年 9 月 1
      日)。……四、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一)舊戶:經本署直接帶入申請
      ,無須特別再提出申請,……。……六、補貼額度:(一)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
      ,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表三及附表四,補貼期間以中央主辦機關公告該年
      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八、應檢附文件:(一)申請書。……(二)定期租
      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三)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
      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五)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附表六。但地方主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
      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附表三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節略)單位:新臺幣

     

    每月補貼金額上限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家庭成員2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

    二、家庭成員3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非屬第1級及第3級條件者

    家庭成員1人且未滿40歲,且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臺北市

    8,000元

    5,000元

    3,000元


      附表四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加碼表(節略)

    金額加碼對象

    經濟弱勢

    社會弱勢

    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4倍

    1.2倍


      註: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附表六 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節略)

    類別

    身分別

    證明文件

    經濟弱勢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社會弱勢

    65歲以上之老人(限申請人)

    戶籍資料


      臺北市政府 113 年 9 月 16 日府都企字第 1133067903 號公告:「主旨:公
      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所定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
      民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起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依據:一、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及第 5 項。公告事項:公告將『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所定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相關之租金補
      貼申請受理、審查、補正、核定、駁回、原補貼處分之撤銷廢止及溢領租金補貼
      之追繳等屬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核准補貼金額 7,000 元有誤,未加碼倍數補貼
      ,未考慮訴願人及 2 名女兒均為低收入戶資格之家庭成員,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本件訴願人原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戶,於 114 年 1 月 1 日
      經國土署以舊戶帶入方式申請 114 年租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
      成員為 1 人,其租賃房屋位於本市,依第 2 級每月補貼金額為 5,000 元,
      又訴願人同時具有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及為 65 歲以上之老人之社會弱勢之補貼
      金額加碼身分,每月租金補貼加碼倍數分別為 1.4 倍、1.2 倍,其同時符合 2
      種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補貼金額擇高補貼(1.4 倍),其補貼金額上限為 7,000
      元;有訴願人戶政資料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查詢系統列印畫面等影
      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補貼金額有誤,未考慮訴願人及 2 名女兒均為低收入
      戶身分之家庭成員云云:
    (一)依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 2 點、第 9 點及其附表三、四、五、內政部 113
       年 8 月 30 日公告等規定,該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申請
       人租賃房屋在臺北市,家庭成員 1 人,依第 2 級每月租金補貼金額為 5,0
       00 元,申請人同時具有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及滿 65 歲以上之社會弱勢之身
       分,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分別為 1.4 倍、1.2 倍,同時符合 2 種以上補
       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等。
    (二)查本件依卷附「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查詢系統列印畫面影本所示,訴
       願人前經國土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戶,又訴願人家庭成員
       僅訴願人 1 人,租賃房屋位於本市,依第 2 級每月租金補貼金額上限為 5
       ,000 元;另因其具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且為滿 65 歲以上之社會弱勢,補
       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分別為 1.4 倍、1.2 倍,其同時符合 2 種補貼金額加
       碼身分,補貼金額擇高補貼(1.4 倍),原處分機關乃核定其每月租金補貼金
       額上限為 7,000 元(5,000 元* 1.4=7,000 元),並無違誤;又訴願人主張
       其與 2 名子女均為低收入身分之家庭成員,然其女○○○、○○○均為 93
       年○○月○○日生,於審查基準日(113 年 9 月 1 日)均已成年,即非租
       金補貼作業規定第 2 點規定之家庭成員。訴願主張 2 名成年子女應計入家
       庭成員,應係誤解法令,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
       規定及公告,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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