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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4.29 府訴三字第 1146081903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3 月 6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43009474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戶,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舊戶帶入方
式申請民國(下同)114 年「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
收件編號:114B053519),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 1 人,依訴願人
最近 1 年(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家庭年所得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75 萬 8,154 元,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 6 萬 3,180 元,已逾
受理申請之 113 年度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 5 萬 8,947 元之申請標準,核與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不符,乃以 114 年
3 月 6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09474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
列為不合格。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3 月 17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4 年 3 月 2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20740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另以 114 年 3 月 26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
012151 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
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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