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4.05.09 府訴一字第114608167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請求減免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3 月 4
    日北市社老字第 1143043741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之父親○○〔民國(下同)33 年○○月○○日生,下稱○君〕設籍本市
      文山區,前經原處分機關評估○君因生活無法自理且無家屬協助處理其生活照顧
      事宜,有保護安置之需求,爰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自 112 年
      2 月 23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將其保護安置於○○○○○○○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養護型),並先行支付安置費用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 7,250 元
      。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以 113 年 2 月 27
      日北市社老字第 1133036885 號函檢附安置費用一覽表等通知訴願人及案外人○
      ○○、○○○、○○○等 4 人,於收訖該函 60 日內繳納○君保護安置費用計
      27 萬 9,767 元在案。
    三、嗣訴願人於 113 年 3 月 14 日以陳述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減免○君保護安置
      費用;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5 項規定,於 113 年 10 月
      14 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召開 113 年度第 3 次老人保護安置費用
      減免審查會議審查結果,以本案未依期限補件,不予通過。原處分機關乃以 114
      年 3 月 4 日北市社老字第 11430437411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
      不同意減免保護安置費用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3 月 12 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4 年 3 月 28 日北市社老字第 1143030526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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