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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5.08 府訴二字第1146080967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1 月 8 日北市衛醫字第
1133078779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期為準。」第 77 條第 2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第 80 條第 1 項本
文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
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
午為期間末日。」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
關送達。」第 7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為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
人員。」
二、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4 年 1 月 8 日北
市衛醫字第 1133078779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於 114 年 2 月 11 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查原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第 1 項、第 7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郵務送達方式按訴願人之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地下、地下之○○至○○、地下之○○
至○○、地下之○○至○○,亦為訴願書所載地址)寄送,於 114 年 1 月 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憑,是原處分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復查原處分說
明五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訴願人如有不服,應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於原處分送達之次日(114 年 1 月 11 日)起 30 日內
提起訴願。又訴願人地址在本市,無扣除在途期間問題;是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末
日原為 114 年 2 月 9 日,因是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應以次日即 114 年 2 月 10 日代之。惟訴願人遲至 114 年 2 月
11 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貼有本府法務局收文條碼之訴願書在卷可稽。是訴
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已逾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三、訴願人為本市○○診所(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地下、地下
之○○至○○、地下之○○至○○、地下之○○至○○,下稱系爭診所)之負責
醫師,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診所於官方網站(網址:https://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載日期:113 年 12 月 13 日)刊登:「
……○○感恩季……年終健檢專案開跑……感恩回饋價 23,900 元起!……心腦
血管進階套組$ 23,900 元……無痛內視鏡進階套組同享優惠價……無痛內視鏡
進階尊榮/防癌尊榮/心腦血管尊榮套組同享優惠價……腸保健康系列 無痛內
視鏡防癌套組 享專案價 50,800 元……」等詞句之廣告(下稱系爭廣告),涉
以不正當方式為醫療廣告宣傳,乃函請系爭診所說明。經系爭診所以 113 年 12
月 26 日函復,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診所刊登之系爭廣告為以優惠等具有意圖促
銷之醫療廣告宣傳,係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規定
,乃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15 條第 1 項等規定,以原處
分處系爭診所之負責醫師即訴願人新臺幣 5 萬元罰鍰,核無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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