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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5.26 府訴二字第 1146081476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 1143008499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函送資料,查得訴願人於其
公司網站〔網址:https://xxx.xxxxxxxxxxx.xxx.xx連結https://xxx.xxxxxxxxxxx.
xxx.xx/xxxx-作用,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13 年 12 月 24 日、114 年 1 月 17
日,下稱系爭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內容之「xxxx○○○○○」食品(下稱系爭食品
)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嗣原處分機關以 114 年 1 月 21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
1430063012 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 114 年 2 月 7 日以書面陳
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廣告整體訊息涉及宣稱醫療效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以 114 年 2 月
13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143008499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
同)60 萬元罰鍰。原處分於 114 年 2 月 18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3 月 4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
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稱
認定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
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
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
體表現,綜合判斷之。」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
、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
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 年 7 月 23 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 84
年 12 月 30 日衛署食字第 84076719 號函釋(下稱 84 年 12 月 30 日函釋)
:「……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
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
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按:現為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規定。」
95 年 1 月 2 日衛署食字第 0940071857 號函釋(下稱 95 年 1 月 2 日
函釋):「……業者如引述政府出版品、政府網站、典籍或研究報導之內容,並
與特定產品作連結,其引述之內容仍屬對特定產品作廣告。……。」
95 年 4 月 13 日衛署食字第 0950014814 號函釋(下稱 95 年 4 月 13 日
函釋):「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
徠商業利益之效果。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
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若有涉及違反食品衛生
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即屬違法。」
臺北市政府 108 年 9 月 17 日府衛食藥字第 1083076536 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前於
94 年 2 月 24 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 號公告略以:『……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爰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之網站僅供內部人員測試使用,並未公開推廣或銷售
任何產品,並無標定價格銷售、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亦無任何針對消費者所為之
促銷活動,網站內容與廣告毫無關聯,並非廣告;原處分摘錄之中英文對照標題
係學術討論,是國際相關文獻對於 G-CSF 、CD34 作用之說明或介紹,且文獻內
容均為英文,僅標題有中文翻譯,顯非適用一般銷售所用,原處分認定訴願人網
站引用國際相關文獻部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實有
違誤;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其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所述內容涉及醫療效能之系爭廣告,有網路疑
似違規廣告監控表及系爭廣告網頁畫面列印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網站僅供內部人員測試使用,並未公開推廣或銷售任何產品,
並無標定價格銷售、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亦無任何針對消費者所為之促銷活動,
網站內容與廣告毫無關聯,並非廣告;原處分摘錄之中英文對照標題係學術討論
,是國際相關文獻對於 G-CSF、CD34 作用之說明或介紹,且文獻內容均為英文
,僅標題有中文翻譯,顯非適用一般銷售所用,原處分認定系爭網站引用國際相
關文獻部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實有違誤云云: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違反者,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處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且衛生福利部亦訂有認定準則以資遵循,其第 3 條、第 5
條明定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等之廣告
內容,應認定涉及醫療效能;食品廣告內容有無宣傳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
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
體表現,綜合判斷之。次按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
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食品即可達
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廣告行為之構成
,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復按
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
益之效果;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
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業者如引述政府出版品、政府
網站、典籍或研究報導之內容,並與特定產品作連結,其引述之內容仍屬對特
定產品作廣告;有前衛生署 84 年 12 月 30 日、95 年 1 月 2 日及 95
年 4 月 13 日函釋意旨可稽。
(二)查食品非藥品,食品主要是提供身體所需熱量及營養素,維持生理正常運作,
其廣告或標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又查系爭廣告刊登系爭食品之品名、廠商名
稱、聯絡電話、地址、產品功效等,藉由傳遞訊息以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且
其內容整體傳達之訊息,易誤導消費者誤認食用系爭食品即具有改善肌少症、
減少術後炎症反應、促進韌帶癒合及修復、修復聽神經、幫助減少失智症腦部
Beta-amyloid 蛋白質沈澱、幫助腦中風後神經及血管新生、神經軸突再生及
突觸修剪、緩解偏頭痛、代謝性疾病、改善肝臟損傷、改善糖尿病、促進腎功
能的恢復、恢復腎絲球過濾率、改善慢性潰瘍、心血管疾病、改善血液透析造
成的四肢缺血性壞死現象等功能,核屬認定準則第 5 條第 1 款所定涉及預
防、改善、減輕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之範圍,系爭廣告內容涉及宣
稱醫療效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堪予認定,依
法自應受罰。復依原處分機關 114 年 3 月 18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143011
854 號函附訴願答辯書理由四說明略以,系爭廣告係食藥署於 113 年 12 月
24 日在網路查獲,原處分機關於 114 年 1 月 17 日下載網頁確認存續,
即一般消費者均可查得系爭廣告而獲知相關資訊;又依前衛生署 95 年 1 月
2 日函釋意旨,縱認訴願人係引述國際科學文獻內容,仍屬對於系爭食品為廣
告行為。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處訴願人法定
最低額 60 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違規廣告內容
「……亞健康者……內含專利活性蛋白,迅速補充體內 因年齡增長、疾病而而降低之生長因子,活化體內免疫及造血機制……口 服……」、「……(G-CSF的作用)嗜中性白血球產生的關鍵 調節器……The Synergy Between Stem Cell Factor (SCF) and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 Molecular Basis and Clinical Relevance……在後天性免疫中的作用……Concise Review: Evidence for CD34 as a Common Marker for Diverse Progenitors…… 提升巴金森氏症恢復……Effects of intravenous human umbilical cord blood CD34+ stem cell therapy versus levodopa in experimentally induced Parkinsonism in mice……周邊造血幹細胞(CD34)的作用 ……老化相關……促使人肌細胞再生改善肌少症 ……Expression of CD34 and Myf5 Defines the Majority of Quiescent Adult Skeletal Muscle Satellite Cells……幫助精原幹細 胞增生……CD34+ Testicular Stromal Cells Support Long-Term Expansion of Embryonic and Adult Stem and Progenitor Cells……幫 助增加睪固酮……Stem Cell Factor Functions as a Survival Factor for Mature Leydig Cells and a Growth Factor for Precursor Leydig Cells after Ethylene Dimethane Sulfonate Treatment:Implication of a Role of the Stem Cell Factor/c-Kit System in Leydig Cell Development……免疫及幹 細胞與健康和疾病的相關性……Two to Tango:Dialog between Immunity and Stem Cells in Health and Disease……間質幹細胞的免疫調節 ……Immune modulation by mesenchymal stem cells…… 手術後恢復……幫助傷口恢復……The Synergy Between Stem Cell Factor (SCF) and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 CSF):Molecular Basis and Clinical Relevance……減少術後炎症反應 ……Concise Review:Evidence for CD34 as a Common Marker for Diverse Progenitors……促進韌帶癒合及修復……Effects of intravenous human umbilical cord blood CD34+ stem cell therapy versus levodopa in experimentally induced Parkinsonism in mice……神經 系統……保護視神經……修復聽神經……幫助 減少失智症腦部 Beta-amyloid 蛋白沉澱(預防失智症)……幫助腦中風後 神經及血管新生……神經軸突再生及突觸修剪……緩解偏頭 痛I、緩解偏頭痛II、緩解偏頭痛 III……代謝性疾病…… 改善肝臟損傷……Effects of Combination of G-CSF and SCF One Week Prior to Liver Injury In Acute liver Damage Model Induced by Thioacetamide Administration……改善糖尿病……Adult muscle-derived stem cells engraft and differentiate into insulin-expressing cells in pancreatic islets of diabetic mice……促進腎功能的恢復 ……Hematopoietic Stem Cell Mobilization Therapy Accelerates Recovery of Renal Function Independent of Stem Cell Contribution……恢復腎絲球過濾率……Safety and efficacy of intrarenal arterial autologous CD34+ cell transfusion in patients with chronic kidney disease: A randomized,open-label,controlled phase II clinical trial……改善慢性潰瘍……Human CD34+ stem cells promote healing of diabetic foot ulcers in ratst……心血管疾病……改善血液透析造成的四肢缺血性 壞死現象……Autologous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Mobilized Peripheral Blood CD34 Positive Cell Transplantation for Hemodialysis Patients with Critical Limb Ischemia:A Prospectiv PhaseII Clinical Trial……對心臟修復的作用……對血管保護的作 用……Circulating CD34+ cells and active arterial wall thickening among elderly men……」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