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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7.23 府訴三字第 1146084459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6 月 5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43033227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記載:「申請 114 年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收
件編號:114B155520)申請人因持有房屋問題不符,故檢附持有範圍證明非單獨
持有,請檢核單位再次審核……」,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4 年 6
月 5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33227 號函(下稱原處分),揆其真意,應係對原
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於 114 年 3 月 4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收件編號:114B155520),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
成員持有房屋,核與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
不符,乃以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6
月 17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4 年 6 月 17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4485
8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另以 114 年 7 月 3 日北市都企字第 1
143036997 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
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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