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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8.08. 府訴一字第 114608371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4 年 4 月 8 日北市社兒少字第 11
43064597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
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 3 月 27 日以書面經由臺北市陳情系統以案件編
號 S10-1140327-00012-2,就雙園市場及西園圖書館土地權益等情提出陳情,經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以 114 年 4 月 8 日北市社兒少字第 114
3064597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下稱 114 年 4 月 8 日回復表)回復訴願
人略以:「……有關您反映○○街○○號興建西園圖書館前係廠房堆積物品及材
料一事,本局說明如下:經查○○街○○號建物於民國 60 年改建,距今已 50
餘年前,有關興建西園圖書館前係廠房堆積物品及材料一事,查無資料,另有關
詢問市場處權責部分,由市場處逕回復您。……」訴願人不服 114 年 4 月 8
日回復表,於 114 年 5 月 26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 7 月 11 日補充訴
願理由,並據社會局檢卷答辯。
三、查社會局 114 年 4 月 8 日回復表,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回復,核其
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訴願人申請國家賠償一節,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究,業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
委員會另案處理中,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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