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87.06.10. 府訴字第八七0四四二三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右訴願人因申請核發土地公神明會信徒名冊證明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
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分別於八十六年六月二日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檢具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土地公神明會信徒名冊。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八十六年六月六日北市
文民字第八六二一四七六六00號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文民字第八六二二三七四四
四00號函復訴願人,請檢附原始規約憑證正、影本,若無原始規約憑證時,可檢附其他足
資證明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等佐證文件可資認定後,再憑申辦。訴願人未依
上揭函釋辦理,轉向內政部及本府民政局陳情,案經內政部轉請本府民政局函復,該局以八
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北市民三字第八七二0一0四000號函答復訴願人如上旨,訴願人仍不
服,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內政部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內民字第七一三0八三號函釋規定,申請發給神明
會會員名冊,應檢具(一)申請書(二)推舉(三)沿革(四)原始規憑證(五)會員
(信徒)系統表(六)會員(信徒)繼承慣例(七)會員(信徒)名冊(八)不動產清
冊(九)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十)會員(信徒)全部戶籍謄本(十一)會員權拋棄名
冊(十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按神明會有關事件,若該神明會係第一次辦理登記,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辦理會員(信徒
)名冊公告,原處分機關對此所作之准駁,應認係行政處分:若訴願人係對原處分機關
所公告之會員(信徒)名冊有爭執,即對會員資格有爭執,則此為私權爭執,應循民事
訴訟程序解決。本件訴願人所爭執係屬前者情形,應認為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合先
敘明。
三、依內政部上開函釋,申請發給神明會會員名冊,應檢具(一)申請書(二)推舉書(三
)沿革(四)原始規約憑證(五)會員(信徒)系統表(六)會員(信徒)繼承慣例(
七)會員(信徒)名冊(八)不動產清冊(九)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十)會員(信徒
)全部戶籍謄本(十一)會員權拋棄名冊(十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本件訴願人僅檢
具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未依上開函釋提出其他相關表件,又依該土地登記簿謄本
,其登載所有權人為土地公,管理人為張泉、張天然,按神明會信徒或會員組成目的,
有因祭祀同一神明,從事同一行業,同一地區人士之集合或結拜兄弟會所組成,其成員
非必同一姓氏或族人,是原處分機關訴願人補正原始規約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該神明會
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等佐證文件可資認定後,始得據以辦理公告,並無不合,原
處分應予維持。
四、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五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