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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7.07.16. 府訴字第八七0五四四六0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右訴願人因申請以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資料及建物登記謄本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
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一、訴願人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及四月十七日持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二三三五號毀棄損壞案件之刑事傳票影本至原處分機關申請以門牌查詢閱覽案外人
○○○及○○○等二人,住本市士林區○○○路○○段○○巷○○號○○、○○樓之「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之地建號資料及申請建物登記謄本,經原處分機關認與規定不合,
而告知訴願人應檢具法院之債權憑證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等之證明文件憑辦。
二、訴願人復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檢附上開刑事傳票影本申請發給上開建物登記謄本,
案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北市士地三字第八七六0五八四二00號函復訴
願人略以:「......二、查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臺內地字第八六八00六五號函
附『續商申請閱覽地籍資料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會商結論一略以:『有關以建物門
牌查詢地建號者,其查詢資格除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臺內地字第八六七九二0四
號函規定之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及其他依法令應提供者外,其餘查詢資格如下......
:
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脫產經出具法院之債權憑證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者。』是以,臺端
檢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申請首揭門牌建物登記謄本乙節,核與上開
規定不符,歉難辦理。」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臺內地字第八六七九二0四號函釋:「檢附『研商申請閱
覽地籍資料及電傳視訊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伍、結論......二、有關以建物門牌號查詢地、建號功能,查詢資格暫定為登記名義
人或其繼承人,及其他依法令應提供者,其餘暫不提供;並請省市政府地政處照電子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研提其餘可開放查詢資格之具體意見......。」
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臺內地字第八六八00六五號函釋:「檢送『續商申請閱覽地籍資
料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商結論辦理,......。......伍、結論:一、
有關以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者,其查詢資格除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臺內地字第八
六七九二0四號函規定之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及其他依法令應提供者外,其餘查詢資
格如下......(二)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脫產經出具法院之債權憑證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因車遭撞毀,毀損人不但不賠,又教唆恐嚇,訴願人乃向法院起訴,另向原處分
機關洽領其住所建物謄本。
(二)訴願人出具地檢署傳票和告訴狀,並敘明要至法院辦理假扣押,需建物謄本竟被拒,再
以書面申請仍被拒。
(三)原處分機關是在保護訴願人之權益,抑或在妨害人民行使權利﹖
三、卷查訴願人未出具法院之債權憑證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而以建物門牌號查詢閱覽案外
人○○○及○○○等二人之「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之地建號資料及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雖與前揭內政部因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所作之函釋規定不合。然土地登記
,按民法物權之規定,乃不動產變動之公示方法,其公示原則在乎使人知曉,縱因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布施行,然該法之規範目的,有別於土地登記之公示作用,兩
者並無衝突。是原處分機關依據上開函釋,否准訴願人之申請,顯有待斟酌,爰將原處
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循行政體系函請內政部釋明後另為處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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