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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7.07.15. 府訴字第八七0三八七一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會同技術室及訴願人之代表人員,於八十七年三
月二十六日九時五十五分在該校總務室前之飲水機採取水樣,經檢驗結果該水樣中之「總菌
落數」為三三0 CFU∕毫升,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乃依法告發,並以八十七年四月
二十八日飲字第000三八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台幣六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
七年五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前項飲用水
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
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七年二月四日環署毒字第000四四二八號令發布之飲用水水質
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標準規定如下:一、細菌性標準:
┌───────────────┬──────┬───────┐
│ 項目 │ 最大限值 │ 單位 │
├───────────────┼──────┼───────┤
│1.大腸桿菌群(Coliform Group)│六(多管發酵│MPN╱一00│
│ │法) │毫升 │
│ ├──────┼───────┤
│ │六(濾膜法)│CFU╱一00│
│ │ │毫升 │
├───────────────┼──────┼───────┤
│2.總菌落數 (Total Bacterial │一00 │CFU╱毫升 │
│ Count) │ │ │
└───────────────┴──────┴───────┘
」第七條規定:「本標準所定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署毒字第七四0九六號令發布之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
四條第三款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
項........三、飲用水設備維護作業方式:(一)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操作維護手冊
。(二)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濾材或濾心定期清洗、更換及管
線消毒等維護說明。」第六條規定:「公私場所應依其設備之種類及型式,執行定期維
護工作,....。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
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對飲用水衛生之維護不遺餘力,定期清洗及更換濾芯,確實督導,並作成維護
記錄。
(二)訴願人之飲水機水質曾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抽檢二台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
環境檢測業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抽驗二台送原處分
機關,結果均合格。
(三)訴願人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收到原處分機關不合格通知,立刻停止該機使用,並
進行複驗,結果亦合格。
(四)維護高水質的水需要高經費,目前家長會已計畫為此募款,並積極洽購更有保證之機
種。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敘之時、地,會同訴願人之代表於該校總務室前之
飲水機採取水樣,送原處分機關技術室檢驗,其中「總菌落數」為三三0 CFU∕毫
升,遠超過前揭飲用水水質標準,此有原處分機關水質檢驗結果報告表、執行違反飲用
水管理條例案件通知書及陳情訴願案件移辦單影本附卷可稽,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四、再查原處分機關負責採樣之人員為合格晉用之技術人員,學有專精並經專業訓練,採樣
過程依據飲用水稽查作業程序,且會同訴願人代表全程參與,其採樣之正確性,應可採
信。訴願人雖辯稱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分別經檢驗公司及
原處分機關檢測合格,所稱縱然屬實,然因屬自送檢體,每次檢測之結果僅係該送樣品
合格,僅代表該時段飲水機水質狀態,尚難以此推認採樣前、後該飲水機水質均符合飲
用水水質標準,訴願人尚難以此而邀免責。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所為之處分,並
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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