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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7.09.15. 府訴字第八七0四七九七六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查訴願人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在○○報第三十三版刊登該
公司進口販售之「○○」食品廣告,其內容詞句涉及誇張、易使人誤解之文字,經本市松山
區衛生所依南港區衛生所提供之資料查明後,以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北市松衛二字第八七六
0二四九八00號函檢附詢問訴願人之代理人○○○之調查紀錄等資料陳報原處分機關,原
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北市衛七字第八七二二五八0000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三千元(折
合新臺幣九千元)之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不得藉大
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宣傳或廣告。」第三
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
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二、違反第十一條
第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衛署食字第八二二五二一號函釋:「檢附有關廣告
標示詞句涉及療效之認定總說明及一、涉及療效的詞句,二、非屬療效惟涉及誇大之的
詞句,三、未涉及療效與誇大的詞句分類表請查照參辦。一、涉及療效的詞句:原則上
涉及身體器官者屬之(一)......(十三)其他:診斷、緩和、預防、治療各種疾病(或對
某某疾病症狀有助益)......」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的臨床研究,分別由○○醫院風濕科醫師及○○醫院的醫師主持針對「○
○○」對關節炎病人的效果及安全性作臨床研究,均獲得肯定的結果,訴願人為遵守
食品不得涉及療效的規定,即使「○○○」有相當正面的臨床研究數據,仍然刻意迴
避,不在廣告中提及任何「○○○」之研究結果。
(二)廣告中之文字所述內容,係消費者來函,完全是消費者自身經驗之分享,文中無任何
涉及療效之字眼,而是為人子女表達孝思的情懷,配合在母親節前刊出,倍感溫馨。
(三)訴願人係○○在臺之分公司,以進口及行銷歐美著名○○藥廠生產之機能性食品為主
,和一般健康食品公司不同的是,訴願人所進口之機能性食品,均經過嚴謹的臨床驗
證,有科學的數據可資證明。訴願人為一正規經營之廠商,願意配合原處分機關之規
定。
三、卷查事實欄所敘訴願人所進口販賣之食品「○○○」廣告內載有:「早上醒來時,突然
覺得關節僵硬?這些不但會影響你的日常生活,將來還可能更加惡化。現在,你有了新
的選擇!由丹麥藥物分析研究所研發的節能適,....容易吸收,效果顯著。....」「..
..我媽媽....自從幫我照顧小寶之後,就常抱怨腰酸背痛,....看到節能適的廣告,我
發現它的功效正好針對媽媽的症狀,....買了回家,......試試看,沒想到過了幾天,
媽媽竟跟我說,她的手不再像之前那麼緊繃,抱起小寶也輕鬆多了,....」等字句,其
內容顯有誇張並暗喻具有療效,此有系爭廣告剪報影本附卷可稽,違章事證明確,洵堪
認定。
四、訴願人雖主張廣告中所述內容,係消費者來函,是消費者自身經驗之分享,無涉及療效
乙節,惟訴願人所販售者既為食品,其廣告內容自不得有使人誤解具有療效之用語或含
意,訴願人藉用消費者使用系爭食品達到某種療效之經驗,以達到宣傳之手法,冀圖免
責,自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三千元(折合新臺幣
九千元)之罰鍰處分,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行
政院衛生署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行政院衛生署地址:臺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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