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87.09.23. 府訴字第八七0五二五七五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公會新任總幹事核備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一、緣訴願人原為○○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總幹事,經○○公會調任為會務組組長後
(尚未經原處分機關核備),該公會並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第十一屆第十九次理事會
通過聘任○○○為新任總幹事,嗣將該次會議紀錄報請原處分機關核備,經以八十七年
一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0三五0九00號函就聘用新任總幹事部分予以備查
,餘則請該公會按有關法令規定暨權責辦理。該公會爰將八十七年元月十五日起聘用○
○○為新任總幹事乙案專案報請原處分機關核備,因訴願人認○○公會第十一屆第十九
次理事會決議新聘總幹事○○○案未達議決之法定人數,除向本市議會陳情召開協調會
,並委由○○○律師向原處分機關主張上開新聘案應屬無效,議會部分經○○○議員於
八十七年二月七日主持協調結論:「請社會局......行文該會:建議該會於確定議事錄
前,應循會議規則針對本案重新議決」,並由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北市社
一字第八七二0七0九一00號函請○○公會就市議會協調結論參酌辦理,本府並以八
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府社一字第八七00一0六六00號函復訴願人及副知○○○議員上
開處理情形;至訴願人委由○○○律師向原處分機關主張議決無效部分,則經原處分機
關以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一五一一000號函復因本案已進入偵
查程序,暫不審核。
二、嗣○○公會以新任總幹事○○○任命案業經該會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屆第二十一
次理事會確認,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字第一二二號函送新任總幹事○○○之學
經歷資料影本報請核備,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二七七
一四00號函復就其學經歷證件同意核備。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距處分書發文日期雖已逾法定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惟原處分機
關並未查明處分書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法起算,自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查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全國性工商團體聘用秘書長、
副秘書長;區、省(市)級工商團體聘用總幹事....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大學或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者。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
並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工商團體....總幹事....之
聘用,應經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
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會務工作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
得解聘(僱),專員、組長級以上會務人員之解聘,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第四
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於自由職業團體準用之。」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之職業
團體及社會團體。」第四條規定:「....前項會議之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須報請主管機關....核辦者,應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
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內政部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臺內社字第一六二0九八號函釋:「....(一)依工商團體
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現行條文第四十條)規定,工商團體解聘專員、組
長級以上會務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解聘之。 (
三) ....至調整(改聘)總幹事職稱,為求慎重,仍應依該辦法第三十二條(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四)工商團體新聘總幹事,程序上應俟舊任總幹事解聘案確
定後為之;惟團體如因業務需要,同時辦理,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囑其依規定程序辦
理或逕行核定。....」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人民團體函報主管機關之會議紀錄,如依規定係屬備查案件,其目的在使主管機關知
悉會議之事實,主管機關可不予函復;如依規定係屬核備,主管機關應予函復。人民
團體有關會議紀錄之報備,凡會議紀錄中之決議事項涉及團體之人事編制,均須專案
報核備,查公會第十一屆第十九次理事會決議新聘總幹事○○○案,該次理事會計有
二十五名理事出席,惟就該聘任案僅有七票贊成,顯與公會章程第三十八條明定,理
事會應達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之規定不符,是上開通過聘任之決議,應屬
違法,不生效力。
(二)此不生效力之決議,不論主管機關是否准予核備,均不影響原決議不生效力之結果。
再查公會明知上開第十一屆第十九次理事會之決議不生效力,竟於同年月十九日以北
市醫會邱字第0一0號函向原處分機關報請核備,經原處分機關於八十七年元月二十
六日函復,僅予備查而非核備在案。就程序以言,本聘任案不論公會之理事會決議是
否合法,亦因未經原處分機關同意核備而不生效力。
(三)訴願人為公會違法新聘總幹事,致總幹事鬧雙包案,為維權益向臺北市議會緊急陳情
,並經於八十七年二月七日於市議會召開協調會,協調結果原處分機關行文公會,建
議公會就本案重新決議,臺北市政府並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以府社一字第八七00
一0六六00號函檢具原處分機關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0七0九
一00號函,函復訴願人有關轉知公會關於重新決議新聘總幹事案之意旨。另訴願人
再次於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委律師發函原處分機關,告知新聘任案之決議應不合法之意
旨,並經原處分機關函復該聘任案迄未核備。
(四)詎公會並未遵照前開協調會及臺北市政府請求重新議決之意旨,另行召開理事會討論
及表決,竟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檢具第十一屆第二十一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向原
處分機關報請核備,原處分機關明知並無合法決議之事實,竟違法同意核備。按總幹
事之職務調整,應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辦理,非有正當理由,
並提請理事會決議通過,不得任意調整職務,公會理事長未依前開規定,以訴願人考
績不佳為由,任意將訴願人調降職務為會務組長,並據原處分機關所為之違法處分,
致侵害訴願人之權益,訴願人自得提起訴願。
四、卷查本件○○公會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召開之第十一屆第十九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核
備案,原處分機關依首揭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就聘用新任總幹事部分
准予備查,餘則請按有關法令規定暨權責辦理,自無不合。至該公會嗣後專案報聘新任
總幹事○○○核備案,則因有訴願人質疑○○公會第十一屆第十九次理事會會議決議新
聘總幹事○○○案,二十五名出席理事中僅有七票贊成,與○○公會章程第三十八條所
定,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才能決議之規定不符,是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北市
社一字第八七二0七0九一00號函建請○○公會依臺北市議會協調會結論:「....於
確定議事錄前,應循會議規則針對本案重新議決」,並以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北市社
一字第八七二一五一一000號函復訴願人:「....因本案已進入偵查程序,暫不審核
,迄未核備」,尚無不當。
五、惟按本件原處分機關既然已承認訴願人所質疑的○○公會上開理事會會議決議與章程規
定不符,而發函建請該公會依臺北市議會協調會結論重新議決本案,且上開協調結論亦
見諸國內各大報,則原處分機關嗣後就○○公會未按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北市社一字第
八七二0七0九一00號函請其依臺北市議會協調會結論,於確定議事錄前,循會議規
則重新議決本案方弛浮理,而僅於該公會第十一屆第二十一次理事會報告事項之會務報
告中以「各位理事現在有一份書面,整理出本會第十九次....之決議辦理情形(見附件
),請問各位有無意見。」方弛浮理,就率以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二
七七一四00號函就新任總幹事學經歷證件同意核備,顯有未洽,因上開會務報告僅泛
詢與會理事對前幾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有無意見,並未針對新聘總幹事案重新議決,是
以該公會第十一屆第二十一次理事會出席理事二十三位,究竟有否過半數同意該聘任案
,有無符合○○公會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亦無從知悉。又前揭內政部七十二年六月二
十四日臺內社字第一六二0九八號函釋新聘總幹事與解聘舊任總幹事,如因業務需要可
同時辦理,是○○公會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分別以○○字第一二二號及第一二三號
同時函報原處分機關核備新聘總幹事及解聘(調整)舊任總幹事案,則原處分機關在未
核備調整舊任總幹事案,即已核備新任總幹事案,致發生舊任總幹事尚未經主管機關核
備調整,新任總幹事卻已核備之鬧雙包,程序上亦有未洽。從而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之,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公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