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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8.01.27. 府訴字第八七0七九四一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接獲環保專線轉來檢舉電話,於八十七年七月二
十三日十一時十分派員前往本市○○路○○段○○號內(即○○醫院軍官大樓後側)稽查,
發現訴願人所有車號xx-xxxx號自小貨車,未依規定貯存及清除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乃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廢字
第Y0一七三六四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訴願人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劃撥
新臺幣六萬元繳款在案)。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十二月十
六日補充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八十七年七月
二十九日)已逾三十日,惟訴願人曾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
已有不服之意思表示,是認本件訴願已合法提起;另本件原處分書之違反事實乙欄原載
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未符規定」,經原處分機關認填寫不完整,未符告發
意旨,乃重新開具同日期、文號之處分書更正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及清除
方法未符規定」。按訴願人對此並不爭執,且為利行政救濟程序之進行,爰認此節不影
響本件之審議;合先指明。
二、查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左列二種....
..二、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
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有害事
業廢棄物,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第十五條規定:「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第二十五
條第二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
,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二、貯存、清
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工礦廠場、公司行
號、醫療院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左....
..(五)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生物科技機構
及其他事業機構於醫療、檢驗、研究或製造過程中產生左列之廢棄物......3.血液廢棄
物: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份等。4.廢棄之尖
銳器具: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
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
裂玻璃器皿等。....6.手術或驗屍廢棄物: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性行為而廢棄之
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等。....」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
廢棄物分開貯存。」第十一條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左列事業廢棄物應以紅色可燃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其
於常溫下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者,以七日為限…… (3)廢透析用
具、廢血液或廢血液製品。 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可燃性
事業廢棄物。……二、左列事業廢棄物應以不易穿透之黃色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
性事業廢棄物標誌: (1)廢棄之針頭、刀片、縫合針等器械,及玻璃材質之注射器、培
養皿、試管、試玻片。……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貯存時間、溫度及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
,應標示於容器明顯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船隻
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
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
物之清除方法,除清除廢棄物之車輛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左列規
定……四、運輸途中應備有冷藏措施。」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所屬之司機○○○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駕駛車號xx-xxxx自小貨車於收集
醫療廢棄物途中,接到承包○○醫院勞務之友人通知,乃逕赴○○醫院,未料遭○○
醫院工作人員誤解,遂將車輛扣押與破壞,且派遣衛兵看守車輛,不准任何人動車輛
,以致車輛無法動彈,○○醫院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通知原處分機關,並且於該
日方同意訴願人領回車輛。
(二)訴願人清運車輛均備有冷藏設施,且○○醫院扣押車輛時冷藏庫一直維持攝氏五度以
下,符合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除之規定。○○醫院門禁管制不當,加以該院以強烈作
法扣押與破壞車輛,且未立即通知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前往處置,該院此種惡劣作法
為違背正義與責任,今日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以未使用冷藏設備開立罰單,
實為訴願人無法接受之處分。
(三)訴願人所使用之冷藏車均裝配絕緣良好之冷藏箱體,若不經開啟可以確保冷藏效果持
續維持,正如家庭中常用之冰箱,可以常保食物之新鮮。
四、卷查訴願人所有系爭車輛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至○○醫院載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後
,並未依規定之行駛路線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直接載往訴願人所屬東和鋼鐵桃園廠處理
,逕轉駛至○○醫院。同年月二十二日十六時三十分,○○醫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人
員發現上開車輛停放於該院區內,車體上所貼黏「○○(股)公司」之「○○」已撕毀
,且清運人員不在現場,乃於十七時會同該院內憲兵單位人員開啟車門檢查,發現該車
滿載出自○○醫院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而冷藏設備亦未啟動,發出一陣臭味,乃拍照
存證。同年月二十三日,○○醫院向原處分機關檢舉,原處分機關即派員前往處理。另
訴願人公司○副課長、○○醫院○○○課長及○○○、○○公司代表(按○○公司係為
○○醫院清運醫療廢棄物之公司,亦為訴願人之關係企業)等人經○○醫院通知,亦在
場共同查看,有○○醫院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三日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
送聯單、○○醫院(勞工安全管理室)出具之說明書、○○醫院○○○課長八十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出具之證明書等影本及採證照片十八幀在卷可稽。從而堪認系爭車輛確違
規一日以上未啟動冷藏設備。
五、復查訴願人主張系爭車輛之司機○○○係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至○○醫院訪友,且
系爭車輛當日即遭該醫院扣押,扣押時冷藏設備係運轉中等節,並未舉證證明之,本府
訴願審議委員會乃派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十四時二十分許以電話向訴願人查證,
訴願人職員自稱「○博士」者稱該公司可於一週內補正,惟訴願人未依限補正,本府訴
願審議委員會爰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北市訴(癸)字第八七二0六四八六二0號函催
請訴願人補正,訴願人僅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函(本府收文日為八十七年十二月十
六日)檢附「○○○」之身分證影本,指其係司機○○○之友人,復稱:「本公司所使
用之冷藏車均裝配絕緣良好之冷藏箱體,若不經開啟可以確保冷藏效果持續維持,正如
家庭中常用之冰箱,可以常保食物之新鮮。」云云,核難證明其主張為真正;另訴願人
所稱○○醫院扣押與破壞車輛乙節,係屬其與○○醫院間之民刑事糾紛,與本件違規事
實之成立無涉。從而,訴願人所辯,洵不足採。原處分機關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罰鍰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址:臺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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