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8.06.02. 府訴字第八八0三五七0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廢棄物清理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北市環三字
    第八八二一0二五八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
      行政法院五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九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官署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
      分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則指官署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發生具
      體的法律上效果者而言,若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六十二年度裁
      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
      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
      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卷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北投區清潔隊執勤人員在轄區執行稽查巡邏,於八十七年九月
      十五日十四時四十八分在本市北投區○○○路○○巷○○號旁工地,發現該處因工程施
      工未妥為貯存、清理致泥土污染路面,有礙環境衛生,經查得該工區係由○○有限公司
      承包施作,乃依法告發、處分○○有限公司。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以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府訴字第八七0八
      八八八000號訴願決定程序駁回在案。訴願人仍不服,向本府陳明,經本府秘書處以
      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秘機信收字第八八0三一九四六號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經該
      局以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北市環三字第八八二一0二五八00號函復訴願人以:「主旨:
      有關臺端反映本局誤開罰單乙案,請查照。說明......二、本局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十四時四十八分發現施工污染路面,經查證該工程製造人係○○有限公司,經現
      場拍照存證後,依廢棄物清理法開單告發取締。三、本案本局依法行事並無不當。」訴
      願人對該函不服,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核該函內容係就查告○○有
      限公司違規事實之說明,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址:臺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