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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8.08.25. 府訴字第八八0五七七七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
三三三四一四00號新違建拆除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
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位於本市南港區○○路○○巷○○號建築物(○○大廈),原建築設計採「立體式
採光罩」,作為訴願人等地下一樓住戶通風採光之氣窗。惟因一樓住戶抗爭,原建設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遂未經辦理變更設計,自行改為封閉之平面採光罩,案經原處
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一四九三三00號書函請該大廈管理
委員會改善(辦理變更設計或恢復原立體式採光罩設計),後因住戶協調未果,且原建
設公司倒閉,該建物遂採平面式採光罩違規留存。惟因一樓住戶違規停車且堆置重物壓
損採光罩,導致地下一樓嚴重漏水,訴願人遂將平面式採光罩修復為原設計之「立體式
採光罩」。惟因一樓住戶向原處分機關違建查報隊檢舉,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為新違建,
遂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三三四一四00號新違建拆除通知單,
通知將予拆除。訴願人不服,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一六0二二00號函本府訴
願審議委員會略以,前揭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三三四一四00號
新違建拆除通知單,業經以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一四七七一00號函
知訴願人撤銷在案。是則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
,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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