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8.09.01. 府訴字第八八0六三九四0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停止供水供電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
    三00八五00九號執行違反建築法案件斷水斷電通知單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
      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本市松山區○○路○○段○○號○○樓建築物(註:案外人○○○所有),位於商業
      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七十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店舖、辦公室
      、停車場」,該址供○○○開設「○○理髮廳」,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一商號(81)字
      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為「一般男子理燙髮業務【觀光理髮除外】
      剪髮、燙髮、修指甲【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九五平方公尺】」。
    三、嗣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二十三時許,於系爭建物○○樓市招○
      ○賓館內查獲○○理髮廳負責人○○○媒介店內從業之理容小姐○○○、○○等分別涉
      嫌在○○賓館內為男客○○○、○○○從事按摩及性交易,認○○○涉嫌妨害風化罪,
      另○○○、○○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乃分別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北市警松刑
      長字第八七六一0七六六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北市警松秩
      維字第八七六一0七六六0一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分別將○○○、○○
      、○○○等人移送檢方偵辦。○○○、○○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以八十七年
      五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度北秩字第五七二號裁定:「○○○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
      日。」及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度北秩字第五七三號裁定:「○○意圖得利與
      人姦,處拘留壹日。」在案;嗣○○理髮廳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請准變更營利事業名
      稱為「○○理髮廳」,負責人則變更為訴願人。
    四、八十八年初本府警察局執行「正俗專案」,以該○○理髮廳負責人○○○僱用及媒介明
      眼女子從事色情之按摩行為,乃查報該場所為涉營色情場所。松山分局於八十八年一月
      十一日二十二時十分派員到場實施臨檢,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建築物違規使用為按摩院及
      色情媒介場所,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並有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妨礙都市
      計畫」情事,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
      三00八五00九號執行違反建築法斷水斷電通知單處以停止供水、供電之處分。並於
      同日執行完畢。訴願人以「○○理髮廳」係其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向○○○頂讓而取得
      經營權,並向○○○承租系爭建物,且已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依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
      證為由,不服上開斷水斷電通知單處分,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五、嗣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水復電,經原處
      分機關以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一三八三四00號書函復知○君略以
      :「主旨:有關本市松山區○○路○○段○○號○○樓建築物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乙案
      ,復請 查照。說明......二、臺端為首揭建物所有人,茲經臺端具結依建築法規定妥
      善維護建築物之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不再違規使用。准予恢復供水、供電,請
      逕向臺灣電力公司及自來水事業處申請復水復電手續。」是則本件原停止供水供電之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六、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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