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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1.26. 府訴字第八八0七三四二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廢字第Z二四
七0六六號及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廢字第X0一二二七九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後表所載時、地,發現有(一)砂石散落路面
,建材未妥為清理,污染環境衛生(二)工程施工澆置作業混凝土未妥為清理,污染路面,
造成環境髒亂;乃以後表所載日期、文號之通知書及處分書予以告發、處分,分別處以訴願
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元罰鍰(○○○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繳清罰鍰),及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九千元罰鍰。訴願人等不服,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嗣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北市環稽貳字第
八八六0九九四八0一號書函檢送處分書予○○○,並檢卷答辯到府。訴願人○○○復於八
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補正訴願書程式,十一月二十六日與訴願人○○公司補充訴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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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現時間│發現地點│舉發通知書日│處分書日期、│受處分人│
│號│ │ │期、文號、污│文號 │ │
│ │ │ │染事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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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 月│○○路○│F○八五六二│廢字第Z二四│○○○ │
│ │ 時 分│○段○○│九砂石散落路│七○六六 │ │
│ │ │號對面 │面未妥為清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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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年 月│○○路○│F○八六四四│廢字第X○一│○○公司│
│ │ 時 分│○段○○│七工程施工混│二二七九 │ │
│ │ │旁 │凝土、污物污│ │ │
│ │ │ │染路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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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左列二種:..
..二、事業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
之廢棄物。」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左列行為:....二、污
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第
十五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
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
鍰。....三、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第二十四條規定:「貯存、清除或處理一般
事業廢棄物,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污染,包括左列行
為....五、各種工程施工中,污染工地範圍以外環境者。」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所
稱之事業機構,係指工礦廠場、公司行號、醫療院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如左
:一、建築廢棄物。」第四十四條規定︰「事業機構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不得有
溢散、飛揚、流出、污染空氣、水體、地面或散發惡臭等情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
左:....六、建築廢棄物:指營建或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第九條
第一款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貯存地點:....不
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一)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公司(士林○○路○○段○○街口旁工地)由承包商○○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承包之工程,因違反環保案件,於上午十一時
十五分由第一批環保人員開立處分書,同時間十一時三十分第二批環保人員再開立處
分書,然此實因訴願人在施工中不慎掉落混凝土於路面(因機械故障),訴願人即刻
派工人清洗路面之混凝土。
(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同時同一案件開罰單二張,懇請撤銷乙張。
三、卷查本案係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有砂石散
落路面,經查係訴願人○○○受雇於該場所清理建材,因未妥為清理,致污染環境衛生
,乃拍攝相片四幀存證,並開具舉發通知書由○君現場簽名收執。另發現訴願人○○公
司承包本市○○大樓新建工程,於工程施工澆置作業混凝土溢出未妥為清理致混凝土、
污水等污染路面,造成環境髒亂,此有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影本及採證相片八幀附卷可
稽。
又據原處分機關答辯謂:本件告發通知單被通知人簽章欄,註記「負責人不在 郵寄送
達」乙節,係工地現場人員於稽查過程中對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不予理會,乃先行拍照
採證,事後再郵寄送達通知書。按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工作,雖無現場人
員會同簽收,仍不影響違規事證之認定。
四、惟查本案二件處分中,原處分機關認Z二四七○六六號處分書,係砂石散落路面污染,
乃受僱人清理建材未妥為清理,屬個人行為之污染情事;而X○一二二七九號處分書,
係工程施工混凝土未妥為清理造成路面污染,屬事業機構之污染行為。然經查○○公司
與○○公司(負責人為○○○,與○○○為姐弟)訂有承攬工程契約書,就大樓工程中
放樣、模板、混凝土工程係由○○公司承攬,設若當時為○○公司承包之工程施工階段
,則從利益歸屬觀點,認下包為總承攬人之受僱人,則本件似應以總承攬人為受處分對
象;若從處罰實際違規行為人觀點,本件似應以下包為受處分對象。是原處分機關分別
以下包公司之受僱人及總承攬人為受處分對象,不無疑義。又原處分機關認定本件有砂
石及混凝土污染二違章事實,惟訴願人主張本件污染係因機械故障緣故,實則兩案係同
時、同一案件等語,則系爭二件處分書違規地點是否相近屬同一範圍?其中砂石污染有
無可能係因訴願人沖洗混凝土所留下?亦有疑義。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詳究
後另為處分。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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