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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5.10. 府訴字第八九0四0五七0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八
二五五二八九00號函之復核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分別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二日、二月二日在○○報第○○版、第○○版
、第○○版;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十二日○○報第○○版、第○○版;八十八年三月五日○
○報第○○版;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報第○○版;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報第○○版
刊登之「○○」廣告,內容為:「○○改善體質養身聖品......抑制癌細胞生成 增加人體
抵抗力.強化男女性生理機能.促進肝排毒功能......中藥典籍記載:○○可以抑制腫瘤病
變、增強人類對疾病的抵抗力提升肝功能,不僅有排毒、解毒的功效,預防感冒、改善糖尿
病。而且可以有效減少癌症的發生率,並且對於男女性的生理機能更有顯著的調理功效....
..總代理......○○有限公司劃撥帳號......免費健康諮詢專線......」涉及醫藥效能,原
處分機關乃認訴願人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以八十八年十月
十二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八二四九九0000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訴願
人不服,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提出異議申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重行審核仍認無理由,以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八二五五二八九00號函復維持原處分。該函於八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訴願人猶表不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藥事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六十九條規定:「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
......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一四五七二號函釋:「主旨:檢送
『○○』違規廣告影本二則......說明......二、案內廣告宣稱具有抑制癌細胞生成之
效果,已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請依法嚴處,並令業者限期回收產品。......
」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二四七七二號函釋:「主旨:貴局查察○○股
份有限公司產製『○○』製程等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案內
產品之製作方式並非白鳳豆傳統之食用調理方式,其供食用仍有安全性之疑慮,仍須業
者提供明確資料,包括其長期供食用之安全性資料及產品中Canavanine及 Con.A之含量
等,在該品食用安全性未明之前,不宜供為食品。」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二四八四六號函釋:「主旨:貴局函詢『○○
』廣告之管理疑義......說明:......二、案內產品非屬藥事法所稱藥物,前經貴局依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在案,該產品廣告仍繼續刊播,且宣稱抑制腫瘤病變、預防感
冒、改善糖尿病等,明顯涉及醫藥效能,其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無疑義。」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人們都知曉「餓」也是人類的一種症狀,沒有食物填充必死無疑,
食物有填飽肚子防止飢餓死亡,改善體質及抑制疾病等等作用,訴願人未宣稱治療效能
,原處分機關硬加罪於「明顯涉及醫藥效能」,如此作法怎能說自己當局無疑義。主管
當局就系爭產品認為一、應回收;二、不宜為食品;三、再罰鍰,這樣的作法讓市民受
不了,也不服。
三、卷查訴願人分別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二日、二月二日在○○報第○○版、第○
○版、第○○版;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十二日○○報第○○版、第○○版;八十八年三
月五日○○報第○○版;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報第○○版;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
○報第○○版分別刊登「○○」廣告,其內容如事實欄所述,涉及醫藥效能,訴願人之
受任人○○○與負責人○○○自承係訴願人所委刊,此有系爭廣告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七日與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與負責人○○○之談話紀錄附卷可
稽,違章事實明確,洵堪認定。至訴願人主張主管機關就系爭產品認為不宜為食品而處
訴願人罰鍰且應回收乙節,查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八二四九
九0000號行政處分書主文為:「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整,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
,如再經查獲,依法加重處分。」並無訴願人所稱之命回收等處罰,訴願人所販售之系
爭產品遭產品製造廠片面解約令其回收,無法繼續販賣系爭產品,係訴願人與產品製造
廠間之糾紛,與本件違規廣告處罰無關,是訴願所辯實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
首揭規定及函釋意旨,對訴願人處以法定最低額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無不合,應予維
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00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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