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9.12.19. 府訴字第八九0八八八六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廢字第X0一四
    八二四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上網查詢本市清除機構廠外清理未完成申報資料
    ,發現訴願人為本府核備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惟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其於八十九年六月十
    一日受○○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以下簡稱○○醫院)委託清除之事業廢棄物之資料(
    聯單編號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四),復經原處分機關分別於六月二十九日及七月
    三日再度上網查詢,惟訴願人仍未上網申報該筆資料,原處分機關遂以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北
    市環罰字第X二六二0八七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八十九
    年八月七日廢字第X0一四八二四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五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除以
      再利用方式外,應以左列方式為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機構,應依左列
      規定管理其廢棄物……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暨書面或網
      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第一項第三
      款第一目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廢止及應遵行事項,應依第二十一條
      所定管理輔導辦法為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
      理輔導辦法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
      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
      」第二十八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
      十一條所定管理輔導辦法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
      期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工礦廠場、公司行
      號、醫療院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
      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情形,跨區營運者應同時向跨區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報;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者,清除、處理機構應至少申報二份,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除自行留存一份備查外,另份並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00五一五九
      二號公告:「主旨: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
      及再利用情形之事業機構及其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實施。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之事業機構。……(十三
      )接受前述事業機構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二、申報格式、項目、
      內容、頻率及方式(一)事業廢棄物產出及清除、處理基本資料申報項目、內容、頻率
      及方式……2.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本公告實施日起五日內,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
      管機關連線,依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網址:xxxxx)所定格式及項目申報許可或核備
      清除處理種類及數量等資料,並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變更時,於五日內自行上網修
      改。……(三)清除、處理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1.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清除其
      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者,各相關機構應依左列規定時間,向事業廢棄物產源
      所在地主管機關連線,依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網址:xxxxx)所定格式及項目辦理申
      報作業。…… (2)清除機構應於清除後十二小時內連線申報。……」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為○○醫院清除垃圾依合約每天固定一次,時間約為每晚八時至十二時之間,垃
      圾量約為零點八公噸,且申報聯單每日一張,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訴願人公司上網申報
      聯單號碼為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五,而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四號
      聯單為事業機構多報,訴願人並未收到該份垃圾,請求撤銷該處分。
    三、按首揭環保署公告之公告事項一、 揭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自八十八年
      七月三十一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清除、處理情形。本件訴願人為本府核備之
      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惟未依規定申報其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受○○醫院委託清除之
      事業廢棄物(聯單編號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四)之資料,有經國軍第八一八
      醫院、訴願人公司及原處分機關北投垃圾焚化場用印之編號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
      一八四廠外清理申報聯單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六月二十九日及七月三日臺北市廠
      外清理即時申報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上網申報聯單號碼為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
      八五,而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四號聯單為事業機構多報,訴願人並未收到該
      份垃圾乙節。經查前述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五號及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
      0一八四號二份聯單,均經○○醫院、訴願人公司及原處分機關北投垃圾焚化場用印確
      認,且其廢棄物重量亦不相同,有上述二聯單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雖主張系爭聯單係
      ○○醫院多報,惟並未舉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是訴願人所辨尚不足採。從而,原處分
      機關以訴願人違反首揭環保署公告、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依同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予以告發、處分,尚非無據。
    五、惟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若屬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公告之事業
      機構,其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之方式,有「書面」
      或「網路傳輸」二種方式,是前揭環保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00五一五
      九二號公告規定僅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為唯一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及再利用情形之方式,與前揭規定牴觸,此並有環保署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環署
      訴字第一五四五二號再訴願決定案例可參。另原處分機關就類此之他案亦認上開環保署
      公告有剝奪法律賦予事業機構得選擇以書面方式申報權利之虞,亦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一條之規定,而於查證該他案訴願人曾依規定以書面方式申報後自行撤銷原處分。
      準此,原處分機關未再詳查本件訴願人是否有以書面方式申報,即逕以訴願人未依規定
      上網申報予以處罰,不無可議。從而,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