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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2.26. 府訴字第八九一0五三七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廢字第Y0
二五00一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所屬清潔隊執勤人員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五時四十五分,在本市南
港區○○路○○號○○○垃圾衛生掩埋場查得進場之訴願人所有xx-xxx號垃圾車所傾倒之一
般事業廢棄物中夾雜有醫療用品點滴瓶、手套及棉花棒等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認係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乃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市環罰字第X二七七四二四號處理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向原處分機
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提出陳情,案經稽查大隊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環稽貳字第八九
六0九五二五00號函復訴願人原告發並無不當在案。訴願人仍不服,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
三日遞送訴願書予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廢
字第Y0二五00一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檢卷答辯到府,訴願人復於
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補充訴願理由(誤為提出再訴願)。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左列二種....
..二、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
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第十五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
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貯存、清除或處理
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
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工礦廠場、公司行號、醫療院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點規定:「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左....
..(五)感染性事業廢棄物......4.廢棄物之尖銳器具: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
室中曾與感染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端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
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得
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被查獲者係一般性廢棄物內發現有點滴瓶及手套,經與委託清運之機構(即○
○醫院○○分院)連絡結果,據該院回函說明被查獲之點滴瓶,係婦兒科病房一般點
滴用,使用時需接一條頗長之點滴導管,無法直接接觸病人使用;接觸病患體液、血
液之點滴導管已依規定置入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內。手套係一般清潔用手套,如為醫療
用手套均丟入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內。棉花棒係兒科患者腹部擦薄荷用,並無與病患體
液接觸,如為換藥棉花棒,均依規定丟入感染性垃圾袋內。
(二)訴願人清運垃圾一向遵守法令,依法行事,尚無不法紀錄,請撤銷原處分。
(三)垃圾內有無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運人員無法確知;而一般垃圾與感染性垃圾係由事
業單位自行分類,訴願人係負責清運工作。
三、卷查本案係原處分機關所屬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得訴願人所有之xx
-xxx號垃圾車所傾倒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中夾雜有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乃依法掣單告發,
此有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影本、採證照片五幀等附卷可稽
。且經原告發人員簽復,當日發現訴願人車輛載運之垃圾夾帶醫療用品手套、點滴瓶及
使用過之棉花棒等,現場認定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並拍照存證。是原處分機關據以告
發、處分,尚非無據。
四、惟訴願人檢附委託其清運垃圾之○○醫院○○分院出具之說明函(影本),說明本案被
查獲之點滴瓶、手套及棉花棒等物品,未直接與病患體液接觸,並非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而係一般廢棄物云云。是以本案之爭執點在於訴願人所傾倒之手套等醫療用品,究為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抑或為一般廢棄物?訴辯雙方各執一詞。而觀之原處分卷,原處分
機關認定系爭物品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標準及憑據為何?並無相關資料可稽。且本件
訴願人為受委託清運垃圾之業者,系爭醫療用品垃圾之處理、分類工作,似應由委託人
○○醫院○○分院負責,訴願人是否有作為之義務?亦不無研酌之餘地。爰將原處分撤
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詳研後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市 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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