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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3.14. 府訴字第九00二0八四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二月六日廢字第Z二八三
九九九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所屬南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七時十分執行環境巡查勤務
時,在本市南港區○○路○○段○○號前果皮箱內發現有違規放置未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
,經查其中留有「○○有限公司」健保通知及其他報表資料,訴願人為該公司負責人,原處
分機關乃依法掣單告發。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一月四日向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提出陳
情,案經該大隊以九十年一月十日北市環稽貳字第九0六00一0八00號函復在案,訴願
人猶未甘服,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向本府聲明訴願,一月二十日補具訴願書,原處分機關嗣
以九十年二月六日廢字第Z二八三九九九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罰鍰,並
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左列行為……二、污
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第二
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三
、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
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
」第五條第十二款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污染,包括左列行為……十二、於
規定時間外,將垃圾放置戶外待運者。」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以下簡稱清理費〉之徵收,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成本,得採販售專用垃圾袋徵收方式〈以下簡稱隨袋徵收〉徵收之。……」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
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訂定前二項以外之相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
者,亦同。」
本府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府環三字第八六0五三六三二00號公告:「......公告事項
:一、本市自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全面實施『三合一資源回收計畫』,住戶應將垃
圾包紮妥當,依本府環境保護局規定時間,於各垃圾車停靠收集點時,直接投置於垃圾
車內;並不得投置路旁行人專用清潔箱,及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府環三字第八九0三四三三七0一號公告:「......公告事項:
本市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違反
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告發處分。」
臺北市政府處理「臺北市加強垃圾包違規棄置稽(協)查計畫」裁罰基準:「......違
反事實-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放置......裁罰基準(新臺幣)-四千五
百元......」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點下班時因為此區垃圾車下午六點才來,
所以將垃圾與回收用的舊報紙寄放在隔壁檳榔攤,等待垃圾車來請鄰居幫忙倒,但因檳
榔攤有賣飲料,所以每天晚上都有低收入戶老人來回收紙箱,這其中有訴願人的可回收
的舊報紙及其他郵件,當低收入戶老人將可回收賣錢的報紙拿走將其他郵件資料隨便拿
個塑膠袋裝投入○○路○○段○○號前的果皮箱內,就這樣被原處分機關的稽查人員罰
了。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所屬南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執行環境巡查勤務時,
發現有違規放置未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經查其中留有「○○有限公司」健保通知及
其他報表資料,訴願人為該公司負責人,原處分機關乃依法掣單告發,並以九十年二月
六日廢字第Z二八三九九九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罰鍰,此有處理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影本、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影本、訴願人信件證物影本
及採證照片二幀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應屬有據。雖訴願人主張下午五點下班時因為該區
垃圾車下午六點才來,所以將垃圾與回收用的舊報紙寄放在隔壁檳榔攤,等待垃圾車來
請鄰居幫忙倒,但因檳榔攤有賣飲料,所以每天晚上都有低收入戶老人來回收紙箱,這
其中有訴願人之可回收的舊報紙及其他郵件,而低收入戶老人將可回收賣錢的報紙拿走
將其他郵件資料隨便拿個塑膠袋裝投入○○路○○段○○號前的果皮箱內等節。惟查本
市自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即全面實施「三合一資源回收計畫」,每日以定點定線即
時清運方式,使垃圾不落地,改善以往不分晝夜各垃圾收集點髒亂不堪現象。又基於污
染者付費之公平原則,依據前揭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及本府八十
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府環三字第八九0三四三三七0一號公告,本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起實施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民眾應使用專用垃圾袋清理一般廢棄物。而此
新政策施行前已透過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等各類媒體及舉辦各里之說明會密集宣導廣
為宣傳;訴願人應配合清運時間將垃圾攜出在垃圾收集點等候,且須俟垃圾車抵達停靠
收集點時,方可將垃圾包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縱託予鄰人丟棄,仍應確保其有依規定
丟棄之情形。今訴願人雖稱該垃圾為低收入戶老人撿拾可回收之報紙後隨意棄置所致,
惟從採證照片上可查該垃圾包內,仍有一整疊可回收之紙類,與其所述,並不相符;且
訴願人未能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所述確為屬實,單憑其空言主張,實不足採。是原處
分機關依法予以告發處分,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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