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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6.20. 府訴字第九00二二三一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小字第E0六
九六四五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所有之 xx-xxxx號自小貨車,經原處分機關通知應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前往原處
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本市內湖區○○路○○號)進行「動力計黑煙測試」,訴願人依
時前往檢測,惟檢測結果,系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黑煙污染度達六十%,超過法定排放
標準(四十%),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年一月十一日D七二三九八0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小字第E0六九六四五號處分書,處
以訴願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二月六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
願,嗣原處分機關發現原處分書處分欄罰鍰金額誤載,乃由所屬衛生稽查大隊以九十年二月
十九日北市環稽貳字第九0六0一二八九0二號函檢送更正後之同日期、文號,罰鍰金額新
臺幣三千元之處分書予訴願人,並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
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
處罰。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
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
檢查。」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
......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適用情形-使用中車輛檢驗......:排放標準-儀器判定-黑煙污染度%-四十(
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中交通工具不定期檢驗由
各級主管機關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施行,或由主管機
關通知於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二條規定:「汽車....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排放空
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汽車......(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
超過排放標準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處罰......二、排放粒狀污染物超過排放
標準者....(二)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
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三)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
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罰之。......」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粒狀污染物稽查方式分靜態檢查與動
態檢查:(一)靜態檢查(儀器檢查)......2.檢查程序...... (2)測試方法: 濾紙
反射式煙度計......吹除積存物:車輛測試前,須將檔位置於空檔,將腳放於油門踏板
急踩到底,連續三次,以清除排氣系統中的積存物。...... 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法
......(本測試儀器之操作,應由訓練合格之稽查人員為之)......B依照引擎最大輸
出必然的轉速,選擇適當檔位及車速,設三個測驗點如左:
a引擎最大輸出必v轉速之100%+-50rpm。
b引擎最大輸出必v轉速之60%+-50rpm。
c引擎最大輸出必v轉速之40%+-50rpm......。
C測試結果:每一測驗點連續取樣測試兩次,計算其兩次之排氣煙度平均值......」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第一次檢驗不符,須再行檢驗一次是可理解的,但隨即開立罰單是否合理?若第二次檢
驗值仍不合於規定,受處分即理所當然,而第一次不符隨即罰鍰,全無彈性空間。且廢
氣未經特定儀器檢驗如何得知高於規定值?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所有 xx-xxxx號自小貨車,係八十二年七月份出廠,且目前仍使用中之
車輛,經原處分機關通知前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進行「動力計黑煙測試」,檢測結果,
其「柴油車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乙項超過法定排放標準,經判定為不合格,此有卷
附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驗結果表、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
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據以告發、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車輛廢氣未經特定儀器檢驗如何得知高於規定值乙節。查交通工具排
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為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應
盡之義務,原處分機關依法實施柴油引擎汽車不定期檢驗,意於促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
能保養使用車輛,期能符合排放標準,以維護空氣品質。訴願人所有系爭車輛既經原處
分機關檢測不合格,即有已造成空氣污染之事實,依法即應受罰。是以訴願人主張第一
次檢驗不合格應給予機會,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才應受罰,並不足採。末查訴願人所有
系爭車輛既經檢測其黑煙污染度為六十%,而法定排放標準為四十%,是系爭車輛污染
度尚未超過標準值之一.五倍,原處分機關依前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
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無不合,應予維
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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