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90.08.30. 府訴字第九0一0五七四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不服低收入戶借住平價住宅分配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
    社二字第九0二四二一六七00號書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乃係本市中山區低收入戶(編號:xxxx),前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借住本市信義
      區○○平價住宅,案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社二字第九0二四二一六七0
      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略以:「主旨......現因該平宅業已配完,俟有空宅時即按申請先
      後順序通知遞補......」。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二字第九0二五一七六六一0號函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說明......二、查臺端原申請借住平價住
      宅,候缺編號為○○平價住宅xxxx號,並經本局以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社二字第九0二
      四二一六七00號(書)函......函覆在案。三、有關臺端對本局前開行政處分不服,
      ......訴請重新審核借住平價住宅乙節,因本局刻正對列冊之第0、一類低收入戶研訂
      優先進住方案,經查臺端係屬第0類低收入戶,尚符列於上開優先進住方案之序列,茲
      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撤銷前開行政處分,俟上開方案核定後,另案函覆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
      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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