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90.09.11. 府訴再字第九00八八三四七00號訴願決定書 再審聲請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右再審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府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府訴字第八九0九五0五一00號訴願決定,聲請再審,本府依法決定如
    左:
        主  文
      再審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
      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聲請
      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
      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查認再審聲請人係屬廢物品
      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範之物品業者,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辦理業者登記,乃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0一九
      七0七號函送原處分機關依法稽查,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七
      日北市環五字第八九二一三0六一00號函請再審聲請人於八十九年
      四月三十日前向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申報及向金
      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惟再審聲請人未予遵行,環保署再以八
      十九年七月六日環署廢字第00三七五七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依法告
      發處分,原處分機關遂以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北市環罰字第X一四八
      六0七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八十
      九年八月八日廢字第Y0二四四八六號處分書處以再審聲請人新臺幣
      六萬元罰鍰。再審聲請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案經本府以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府訴字第八九0九五0五一00號
      訴願決定:「訴願駁回。」上開決定書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送達,再
      審聲請人不服,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向本府聲請再審,並於六月十八
      日補充再審理由。
    三、卷查再審聲請人對前開本府訴願決定除提起本件再審外,另於九十年
      三月十九日向管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九十)院百審九0訴二六0四字第00
      七七六七號函在卷可稽。且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開函附再審聲請人
      之起訴狀觀之,可知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主張之事由概與渠起訴主張
      之事由相同,則再審聲請人既已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就聲請再審之同一
      事由有所主張,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再審自難謂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行政
      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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