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90.09.27. 府訴字第九0一五九七五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三月
    六日北市社三字第九0二一四0四六00號及九0二一四0四六0一號處
    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本案係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接獲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
    內容表示:臺北市○○○路○○號○○樓的「○○補習班」以「○○館」
    為名,違規擴大營業項目,雖登記為補習班,卻從事健身房、明眼按摩、
    三溫暖,明顯違法。是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乃會同本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
    隊員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至臺北市○○○路○○號○○樓的
    「○○館」(市招)稽查,並於營業處所包廂內當場查獲訴願人(明眼人
    )○○○(並未領有合格美容技術士證)正替一名消費顧客作肩部指油壓
    服務並收取費用,認已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又
    查訴願人為第一次查獲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乃依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以九十年三月六日北市社三字第九0二一四0四六0一號及九0二一四
    0四六00號處分書,分別處以訴願人○○○(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罰
    鍰及訴願人○○○(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據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表載明,上開處分書係於九十年三月七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四
    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七月二十三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
      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患治療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前項違法事件如於營業場所內發生並
      依前項標準加倍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
      按摩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按摩業之手技,包括:輕擦、揉捏、
      指壓、叩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第五條規定:「
      從事按摩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本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
      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二點規定:「本規範所稱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
      、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
      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臺內社字第八五八0五八六號函釋:「主
      旨:所詢坊間推拿館(中心)、瘦身及護膚美容等行業運用各種手技
      提供消費性服務,是否涉及從事或兼營按摩業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說明......二、依據按摩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按摩
      業之手技包括:輕擦、揉捏、指壓、扣(叩)打、震顫、曲手、運動
      、壓迫及其他特殊手技。』,因此,有關病理按摩、美容中心等行業
      ,其招牌既已標明指壓等涉及按摩之行為者,當列為稽查對象及依按
      摩業管理規則辦理。三、至以變相之推拿、或無(或未使用)瘦身、
      護膚美容設備,卻有運用『手技』為消費者服務之實者......如其已
      承認有從事違法之按摩行為,且有事實足資證明者,當應依殘障福利
      法(現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按摩業管理規則處理之。」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衛署食字第八九0二二二九一號函
      釋:「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函請釋示:關於按摩業(手技)與美容
      護膚(手藝)之差異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二、根據按摩業管
      理規則第四條按摩業之手技包括:輕擦、柔(揉)捏、指壓、扣(叩
      )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而瘦身美容之手藝乃為將
      化妝品經手塗抹於外在肌膚,以達到保養及健美之行為。基於瘦身美
      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
      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故與按摩業之手技並不相同。」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一)○○補習班係以專業美容的知識及技術為傳授重點,課程內容自當
       包含實習活動部分,此乃技藝補習班之必要課程,現代美容講究的
       是科技、專業,除了外在形象的修飾,亦注重內在體質的提升,所
       以美容課程皆搭配食物營養學及專業美容手技部分,旨在加強細胞
       活化、引流、淨化等改善,進而達到整體美容。今原處分機關並未
       了解課程規劃,便斷章取義將實習教學行為與按摩行為混為一談。
    (二)美容業界最近三年來發現,利用專業的特殊手技將體內堆積的毒素
       與水分排出,皮膚色素也會因毒素排出而變白,此種淋巴引流手法
       是眾多美容技術與方法中最健康、有效的。然而美容業所搭配使用
       的專業手技,僅為使客人在整體美容服務過程中能由體內向外,健
       康美麗的眾多搭配方法之一,而非純以手技服務客人為目的,此類
       專業美容手技亦是教學課程之一部分,原處分機關不應將所有接觸
       人體的手技行為皆歸類為按摩行為,擅自擴大適用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的範圍。
    (三)明眼人在美容業及美容補習班之工作權應依法保障,原處分機關如
       此作法豈不是形成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美容行為?再者,美容業
       與按摩業有其模糊地帶時,業別之間的界定應更為明確,是否只要
       在顧客身上壓壓按按、有身體接觸行為就叫做按摩?此是否也否定
       了經濟部所頒之瘦身美容業業別分類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
       美容業管理規範」第二條之定義,難道制訂此一業別之經濟部及衛
       生署皆違法不成?更何況此僅為美容教學補習班,尚有別於美容業
       。
    (四)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是否違憲尚未有定論,且「○○」為美容教學補
       習班,實習課程為必要的課程項目,與原處分機關取締的按摩行為
       絕不能相提並論。
    三、緣原處分機關接獲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內容表示:
      臺北市○○○路○○號○○樓的「○○補習班」以「○○館」為名,
      違規擴大營業項目,雖登記為補習班,卻從事健身房、明眼按摩、三
      溫暖,明顯違法。是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乃會同本府警察局保安警察
      大隊員警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稽查,並於該處所包廂內當場查獲訴願
      人○○○(明眼人)正替一名消費顧客作肩部指油壓服務並收取費用
      ,此有「按摩業管理」輔導稽查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認其違反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乃以九十年三月六日北市社三
      字第九0二一四0四六0一號及九0二一四0四六00號處分書,分
      別處以訴願人○○○(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及訴願人○○○(
      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原處分尚非無據。惟依訴願人所述:其
      為美容教學補習班,尚有別於美容業,而其所為乃係專業美容手技,
      即係利用專業的特殊手技將體內堆積的毒素與水分排出,皮膚色素也
      會因毒素排出而變白,此種淋巴引流手法,係眾多美容技術方法中最
      健康、有效的,係屬補習班之課程規劃,原處分機關竟將此實習教學
      行為與按摩行為混為一談等節。查本件依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
      五月十二日衛署食字第八九0二二二九一號函釋,已將瘦身美容業之
      行為與按摩作區隔,認瘦身美容業所用之手藝與按摩業之手技並不相
      同。是訴願人○○○所言倘係屬實,則其所為究係瘦身美容業所運用
      之手藝抑或係屬按摩業之按摩?容有疑義。況訴願人既係登記為美容
      補習班,究竟是否能歸之為美容業而加以處罰?於此就有關美容補習
      班之部分,應有相關學員紀錄、課程表、繳交學費之收據等資料,原
      處分機關未就此部分作調查,逕以訴願人係從事美容業為認定,認為
      其行為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範,尚嫌速斷,爰將此部分(第九
      0二一四0四六0一號處分書)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
      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四、又關於訴願人○○○部分(第九0二一四0四六00號處分書),因
      其係屬系爭場所之負責人,而經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五條之規
      定加倍處罰。惟依前揭理由,既已將行為人○○○所受之原處分撤銷
      ,則負責人○○○部分亦應一併將原處分撤銷,俟究明相關疑義後由
      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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