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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10.18. 府訴字第九00六七二七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如後附表所列十
七件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
事 實
緣本市○○○路○○段○○巷及○○○路○○段○○巷內之○○大學
○○新村遭濫倒廢土,遇雨道路泥濘,嚴重污染環境衛生,迭經附近民眾
檢舉,案經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九0
六一0九四七00號函及本府警察局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北市警行字第九0
二四一四八000號函所提供之查復廢土來源資料顯示,前揭廢土來源工
地分別為本市○○路○○段○○號(八九建字第 xxx號建照工程)及本市
○○路、○○○口(八九建字第 xxx號建照工程)兩處工地,並由○○公
司、訴願人及○○大學協調運送至前揭系爭濫倒地點;嗣後經查證有關前
揭八九建字第 xxx號建照工程係由訴願人公司所承造,本府工務局乃以九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六六六三0一號函請訴願人於九
十年三月三十日前澄清或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狀,逾期依建築法第五十八
條規定勒令停工,並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移送懲戒處分。又因訴願人逾
期未完成清除,原處分機關遂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為
由,以附表所列通知書連續告發,並以附表所列處分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
九千元(十七件合計新臺幣十五萬三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
五月十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嗣因附表編號二至十七所列處分書行為發現
地點有誤,經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以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北市環稽貳字
第九0六0五二六五0二號函檢送經更正之處分書予訴願人,訴願人於九
十年六月四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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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發現時間│行為發現地點│舉發通知書日│處分書日期、│
│ │ │ │期、文號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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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九十年四月六│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六│九十年四月十│
│ │日十四時二十│○○路○○段│日北市環安罰│三日廢字第 │
│ │二分 │○○巷內及○│字第X三0一│Y0二五九九│
│ │ │○○路○○段│五二九號 │七號 │
│ │ │○○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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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九十年四月七│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七│九十年四月十│
│ │日十五時三十│○○路○○段│日北市環安罰│七日廢字第 │
│ │分 │○○巷內及○│字第X三0一│Y0二六0三│
│ │ │○○路○○段│五三四號 │一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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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九十年四月九│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九│九十年四月十│
│ │日十四時四十│○○路○○段│日北市環安罰│七日廢字第 │
│ │五分 │○○巷內及○│字第X三0一│Y0二六0三│
│ │ │○○路○○段│五三七號 │二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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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九十年四月十│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十│九十年四月十│
│ │日十四時五十│○○路○○段│一日北市環安│七日廢字第 │
│ │分 │○○巷內及○│罰字第X三0│Y0二六0三│
│ │ │○○路○○段│一五四四號 │三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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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九十年四月十│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十│九十年四月十│
│ │一日十五時四│○○路○○段│一日北市環安│七日廢字第 │
│ │十分 │○○巷內及○│罰字第X三0│Y0二六0三│
│ │ │○○路○○段│一五四八號 │四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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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九十年四月十│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十│九十年四月二│
│ │二日十六時四│○○路○○段│二日北市環安│十日廢字第 │
│ │十五分 │○○巷內及○│罰字第X三0│Y0二六0六│
│ │ │○○路○○段│一二0三號 │二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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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九十年四月十│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十│九十年四月二│
│ │三日十四時五│○○路○○段│三日北市環安│十日廢字第 │
│ │十五分 │○○巷內及○│罰字第X三0│Y0二六0六│
│ │ │○○路○○段│一二0七號 │三號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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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九十年四月十│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十│九十年四月二│
│ │四日十四時五│○○路○○段│四日北市環安│十日廢字第 │
│ │十分 │○○巷內及○│字第X三0一│Y0二六0六│
│ │ │○○路○○段│二一一號 │四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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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九十年四月十│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十│九十年四月二│
│ │六日十五時二│○○路○○段│六日北市環安│十日廢字第 │
│ │十分 │○○巷內及○│罰字第X三0│Y0二六0六│
│ │ │○○路○○段│一二一五號 │五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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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九十年四月十│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十│九十年四月二│
│ │七日十四時三│○○路○○段│七日北市環安│十六日廢字第│
│ │十五分 │○○巷內及○│罰字第X三0│Y0二六0九│
│ │ │○○路○○段│一二二0號 │七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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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年四月十│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十│九十年四月三│
│ │八日十五時二│○○路○○段│九日北市環安│十日廢字第 │
│ │十五分 │○○巷內及○│罰字第X三0│Y0二六一一│
│ │ │○○路○○段│一二二五號 │六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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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年四月十│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十│九十年四月二│
│ │九日十五時十│○○路○○段│九日北市環安│十六日廢字第│
│ │五分 │○○巷內及○│罰字第X三0│Y0二六0九│
│ │ │○○路○○段│一二二八號 │八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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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年四月二│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二│九十年四月二│
│ │十日十五時十│○○路○○段│十日北市環安│十六日廢字第│
│ │二分 │○○巷內及○│罰字第X三0│Y0二六0九│
│ │ │○○路○○段│一二三二號 │九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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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年四月二│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二│九十年四月二│
│ │十一日十四時│○○路○○段│十一日北市環│十六日廢字第│
│ │二十分 │○○巷內及○│安罰字第X三│Y0二六一0│
│ │ │○○路○○段│0一二三八號│0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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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年四月二│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二│九十年五月三│
│ │十三日十五時│○○路○○段│十三日北市環│日廢字第 │
│ │三十五分 │○○巷內及○│安罰字第X三│Y0二六一五│
│ │ │○○路○○段│0一四二0號│二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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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年四月二│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二│九十年五月八│
│ │十四日十五時│○○路○○段│十四日北市環│日廢字第 │
│ │五分 │○○巷內及○│安罰字第X三│Y0二六一八│
│ │ │○○路○○段│0一四二四號│八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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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九十年四月二│本市大安區○│九十年四月二│九十年五月八│
│ │十五日十四時│○○路○○段│十五日北市環│日廢字第 │
│ │四十五分 │○○巷內及○│安罰字第X三│Y0二六一九│
│ │ │○○路○○段│0一四二八號│0號 │
│ │ │○○巷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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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
,分左列二種......二、事業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
由事業機構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第十五條規定: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之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貯存、清除或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
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
工礦廠場、公司行號、醫療院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第
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之一般
事業廢棄物如左:一、建築廢棄物。」第四十四條規定:「事業機構
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不得有溢散、飛揚、流出、污染空氣、水
體、地面或散發惡臭等情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本標
準專用名詞定義如左......六、建築廢棄物:指營建或拆除建築物或
其他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
之貯存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
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
情事。」
前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衛署環字第六五
一五九號函釋:「......關於廢棄物清理法執行細節事項:一、各項
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
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衛署環字第三九二一二號函釋:「建築商在工
程施工中所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清除,如污染工地以外之地面、水溝
等,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處罰。」
行政法院三十九年度判字第二號判例:「......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
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
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承攬○○案新建工程(建照八九建字第 xxx號),該工程之
地下室土方開挖工程,係發包由○○有限公司負責該項工程,該公
司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開挖完成,並表示已與收受棄土公司○○
有限公司核對相關載運憑證及數量,均按申報之載運運至棄土地點
堆置,並由○○有限公司確認無誤,並無非法傾倒之情事。
(二)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實施會勘時訴願人公司尚未開挖
完成,且從未接獲原處分機關責成訴願人於一星期內清除完竣之來
函,更遑論前往處理堆置道路上之工程餘土及架設圍籬整平該土堆
,原處分機關顯未查明事實而誤指訴願人公司於上址傾倒廢土。
三、卷查本案訴願人之違規事實,有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陳情訴願案
件簽辦單、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
九0六一0九四七00號函、九十年五月二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九0
六一六三七四00號函、九十年六月六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九0六二
二九0七00號函及本府警察局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北市警行字第九0
二四一四八000號函、案外人○○○查訪(調查)筆錄等影本及採
證照片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據以告發、處分,尚非無據。
四、惟查由前揭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九十年五月二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九
0六一六三七四00號函說明二記載:「......本轄○○新村內所傾
倒之廢土,經查該臺北○○新村土地為○○大學所有,該校為收回新
村之土地以興建運動場,陸續拆除現住戶,該工程由○○公司承包..
....並由○○公司......載運廢土做回填材料之用。......」則系爭
地點之土方如係作為回填材料之用,是否屬前揭法規所規定之建築廢
棄物?又該土方如確係作為回填材料之用,其運送及傾倒之程序是否
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有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即為本案
首要釐清之疑義。
五、另本件訴願人主張該公司棄土均按申報之載運車輛至棄土地點並無隨
意傾倒之情事。經查原處分機關認首揭地點現場之廢土係屬訴願人承
造本市○○路、○○○路口工程(八九建字第 xxx號建照工程)所產
生之建築工程廢棄土之依據,係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九十年三月十六
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九0六一0九四七00號函、本府警察局九十年
四月十九日北市警行字第九0二四一四八000號函、本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九十年六月六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九0六二二九0七00號函
及案外人○○○查訪(調查)筆錄。又上開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九十
年三月十六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九0六一0九四七00號函雖記載:
「......其廢土來源為○○公司在臺北市○○路○○段○○號及○○
路○○○路口兩處工地......」,惟本府警察局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北
市警行字第九0二四一四八000號函則記載:「......本局大安分
局於九十年三月二日,訊據該公司工地主任......供稱:『回填工程
由○○公司......承包,為○○公司開挖地下室載運而來之廢土』,
另電話訪談載運司機......聲稱:『該處廢土來自本市○○路○○段
○○號工地』。......○某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局大安分局函
稱,前述筆錄所言有誤,復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供述辯稱:『該處廢
土非來自上述二處工地』......目前仍持續深入調查中。......」本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九十年六月六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九0六二二九0
七00號函則記載:「......三、本案......○○○於上(五)月十
六日十四時二十五分,在本分局製作筆錄中再度指稱:『傾倒在○○
新(村)內之廢土,係從本市○○路○○路口、○○路○○段○○號
旁兩處工地載運至○○新村內傾倒』......」由上開三函記載以觀,
系爭土方是否源自訴願人承造本市○○路、○○○路口工程,證詞前
後矛盾,是上開三函是否得證明訴願人即違規行為人,亦有再予查明
之必要。復依卷附臺北市政府「○○大學,○○新村堆置棄土案」處
理小組協調會第一次會議紀錄伍之一警察局報告:(一)記載「....
..載運廢土卡車司機......自己也在五月十六日在大安分局,供稱受
○○路○○段○○號旁與○○路○○路兩處工地挖土木工程承包商..
....之託載運廢土,再受○○○之託,將兩處廢土傾倒在○○大學○
○新村內。......」則本案違規行為人究屬訴願人?抑係載運廢土司
機所言,係受案外人之所託。是以本案違規行為人既有未明,原處分
機關遽認訴願人為本案違規行為人,而以事實欄附表所列十七件處理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罰訴願人,尚嫌率斷,難謂已盡調查
之能事,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六、又按日連續處罰之實施,係對義務人反覆科處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
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以間接促其自動履行義務之強制方法,是以原
處分機關在查獲事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事實時,除予
處罰外,並應先通知其限期改善,且應將「不依限履行時將予按日連
續處罰之意旨」通知義務人,而於義務人未依限履行時,始得按日連
續處罰。本件原處分機關按日連續處罰是否有通知訴願人限期改善?
是否已明確告知將按日連續處罰之意旨?又按日連續處罰旨在警惕督
促受處分人改善違規情事,原處分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執行按日連續
處罰案件時,應儘速執行處分,避免累積過多處分書,彙整送達,以
維業者權益,並收警惕改善功能。本案十七件處分書分別於九十年四
月十三日、四月十七日、四月二十日、四月二十六日、四月三十日、
五月三日及五月八日開立,其有無上開彙整送達情形?即原處分機關
是否已盡督促改善之義務?又本案舉發通知書記載之違反事實係「承
造八十九建字第 xxx號工地,工程施工之開挖廢棄土,任意傾倒....
..,污染環境」,惟大部分之處分書所記載違反事實卻記載為「工程
施工未妥為清理廢棄物,致廢棄物、泥土、污物污染路面或人行道」
,二者似有未符,另附表編號一與附表編號二至十七所列處分書行為
發現地點是否相符?亦應由原處分機關究明。是本案為求處分之正確
及維護訴願人之正當權益,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究明相關
疑義後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七、至訴願人請求停止前揭行政處分之執行乙節,前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以九十年六月六日北市訴(亥)字第九0二0三七四三二0號書函
請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卓處逕復訴願人,案經
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以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北市環稽貳字第九0六
0六六一八00號函復歉難同意在案,併予敘明。
八、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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