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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4.17.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三四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北市衛七字第
0九一四0五六五六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係食品代理商,於九十年十二月間就其代理銷售之「○○ 養生精」於
網站 (xxxxx) 刊登根治糖尿病之食品廣告,其內容宣稱可治療糖尿病患者,經原處分
機關認定廣告內容涉及療效,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一四0五六五六00號行政
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立即停止刊登案內違規廣告。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一四0九七六六
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不服本
局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一四0五六五六00號行政(院)處分書......
業經本局重新審查結果:『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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