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05.01. 府訴字第0九0一八五五三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診所
    負 責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廢字第H九0
    000二四五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十一時四十三分,於本市
    萬華區○○路○○號訴願人處執行醫療院所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稽查勤務,發現診所內無冷藏
    設施,認其已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年八月十五日F
    0九七0八八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以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廢字
    第H九0000二四五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向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提出陳情,案經該大隊以九
    十年十月八日北市環稽貳字第九0六一一0四九00號函復。訴願人猶未甘服,於九十年十
    一月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左列二
      種......二、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
      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第十五條規定︰「事業廢棄物
      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貯存、清除或處理有
      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工礦廠場、公司行
      號、醫療院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得
      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第十一條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
      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左列事業廢棄物應以紅色可燃容器密封貯存,並
      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其於常溫下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者
      ,以七日為限......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可燃性事業廢
      棄物。......二、左列事業廢棄物應以不易穿透之黃色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
      業廢棄物標誌:廢棄之針頭、刀片、縫合針等器械,及玻璃材質之注射器、培養皿、
      試管、試玻片。......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貯存時間、溫度及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應
      標示於容器明顯處。......」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稽查當日訴願人主動要求稽查員仔細檢查診所每一細處及垃圾桶內是否有任何醫療廢棄
      物夾雜於內。檢查結果,並無任何醫療廢棄物,何來未依規定妥為貯存。
      訴願人診所本備有冰箱,日前因內部整修而暫未備置冰箱,不料於此期間稽查人員來所
      稽查,即以訴願人診所未備有冰箱而開單告發,訴願人實難甘服。
    三、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訴願人醫療
      處所內無冷藏設施,遂由原處分機關掣單舉發、處分,此有臺北市醫療事業感染性廢棄
      物檢查表及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
      關對訴願人告發、處分,尚非無據。
    四、惟查本件處分書之違反事實欄記載「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方法貯存未設置冰箱予
      以適當冰存」,違反法令及處分條文欄記載為「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十
      五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二十五條二款規定處分」。是本件原處分機關雖查認訴願人未
      設冷藏設施,惟其診所內於稽查當時究有否查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若果有感染性事業
      廢棄物,則究係如何貯存?卷附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資料均未見說明,亦未見有感染
      性事業廢棄物之採證照片,事實究如何?滋生疑義,自有究明之必要。從而,應將原處
      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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